企业所得税解读A(讲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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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解读A(讲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条例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条例第一章第二条) 本条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排除在境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可能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2)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条例第一章第三条) 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需同时符号以下条件: (1)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2)在中国境内成立。(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 (3)属于取得收入的组织 具体包括:(1)企业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条例第一章第三条) 即“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需同时符号以下条件 (1)成立的依据为外国(地区)法律法规 (2)在中国境外成立。(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 (3)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如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并取得收入的外国慈善组织、学术机构等) 这类企业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因为这类企业会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根据国际惯例,判断是否是居民企业的标准有:登记注册地标准,生产经营地标准、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或多标准相结合等,我国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原则。 即“实际管理机构”需同时符号以下条件: (1)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3)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最关键标准) 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即委托营业代理人的,视同设立机构、场所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条例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3、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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