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德培国际私法考研考点精讲2.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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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既能维护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又有利于个案的公正合理解决,故为各国实践普遍采用。 (二)依据条约规定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可否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 该外国法的适用 以往的实践表明,缔约国在没有对条约有关的冲突规范声明保留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在条约生效 后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限制其效力。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即使条约中未明确规定公共秩 序保留条款,只要没有相反的规定,也可以解释为条约包含这种保留条款。 (三)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以后,是否只能用法院地法作为代替 对此,各国立法和理论上都存在不同主张,尚无统一的实践。 第四节 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evasionoflaw),又称法律欺诈(fraudeàlaloi),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某 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 脱法或逃法行为。 [案例7.2]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 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来,王妃欲离婚与一 罗马尼亚人结婚,但当时法国的法律不准离婚(1884年以前),她便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 即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哥(Bibesco)王子结婚。鲍富莱蒙申请法院 宣告其妻加入德国国籍及离婚、再婚均属无效。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依照法国法,离婚虽然应适用当 事人的本国法,但鲍富莱蒙妃子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 而构成了法律规避,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 但是,并非所有连结因素的改变都构成法律规避,一般认为构成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表7.4]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条件 具体要求 行为主体 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主观 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和目的。 被规避的对象 经冲突规范指引、本应适用的是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行为方式 当事人通过制造或改变连结点的构成事实。 客观结果 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若按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30 《国际私法》考点精讲 二、法律规避的范围 法律规避的范围是否包括外国强行法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 有些国家主张规避法律仅指规避本国(亦即法院地国)强行法,而对规避外国强行法时本国法院 将如何处理,不作规定。 另一些国家则主张规避法律既包括规避本国强行法,也包括规避外国强行法,其理由是规避作为 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不符合善良风俗。 三、法律规避的效力 各国关于法律规避的立法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1)规避法院地法无效,规避外国法律有效;(2) 否认当事人规避内国法律的效力,而对规避外国法律的效力不作规定;(3)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 无效。 复习思考题 1.广义的反致包括哪几种种类?构成反致的条件是什么? 2.试论法律规避的构成条件和效力。 3.试论述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的运用。    31 第五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教学目的和要求:讲解涉外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原因和适用范围,分析动产物权和 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不同点,国有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了解信托法律冲突及外国信托的承认制 度,掌握我国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教学重点和难点:对物权关系进行分类,分析不同形式物权关系的连结点与法律适用。对信托关 系作简要介绍。 教学方法和手段:案例教学。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权法则的历史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14世纪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率先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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