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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管理规则》、《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管理规则》、《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市场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是指在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文化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 第三条? 文化产权交易主体在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文交所”)进行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出让方向文交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申请时,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保证金,公开发布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时点、具体金额、递交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反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文交所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的保证金设置进行审核,对递交的保证金进行管理,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规定及相关方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上海市文化产权交易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下称“市推进办”)对本市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中涉及保证金的事项和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保证金的设置 第七条? 设置保证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八条? 出让方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日内递交保证金。 资格确认后递交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产权转让公告》中产权标的转让价格(以下称“标的价格”、10万元以上)的5%,最低不应低于2万元。标的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保证金金额最低不应低于2000元。 第九条? 当文化产权交易确定采取竞价交易方式时,出让方应当要求意向受让方按照竞价交易的有关规则,在递交《竞买文件》截止日之前的3日内递交保证金。 除下列情形外,在竞价交易前递交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价格的20%: (一)产权标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控股权转让项目,出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要求,递交的保证金金额最高不超过转让产权份额对应总资产额的10%。 (二)出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当有5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资格被确认时,在竞价交易前递交的保证金金额最高不超过标的价格的50%。 保证金设定金额超过标的价格20%的任何情形,均应由产权转让的批准单位批准且表明缘由,并经文交所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十条? 在资格确认后递交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高于竞价交易前递交的保证金。在资格确认后递交的保证金可以转为在竞价交易前递交的保证金。 出让方要求意向受让方在资格确认后和竞价交易前递交保证金的实际递交总金额,应当不超过竞价交易前要求递交的保证金金额。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保证金足额递交至文交所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递交保证金的,文交所应当取消其受让资格。 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递交主体负责。 第三章? 保证金的处置 第十二条? 处置保证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文化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文交所依据本规定,组织文化产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根据交易双方的约定,保证金可以转为产权转让价款。 文交所在征得受让方的同意后,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的3日内,将保证金转为文化产权交易价款,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文化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文交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的3日内,将保证金全额返还相应的递交主体。 (一)文化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的;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保证金后退出文化产权交易程序放弃受让,且未出现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所递交的保证金由文交所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之日起的3日内全额返还。 第十六条? 项目出现中止或终止情形时,文交所应当在文化产权交易中止或者文化产权交易被直接终止之日起的3日内,将不承担文化产权交易中止或直接终止责任的意向受让方所递交的保证金全额返还。 文化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文交所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文交所通知之日起的5日内重新递交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递交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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