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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5篇]

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5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资料5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第一篇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国土资讯??时评 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1年11月29日 | 作者:吴永高 |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点击数:79 |?【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保障确权登记发证的实际效果。 首先,权利主体要依法确定。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关键和难点是所有权的确定,要依法维护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地位。 当前保障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面临一定难题。一是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在农村经济社会管理中占据主要地位,而村民小组的作用和组织方式却不断弱化。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容易被村委会等强势组织侵占。 二是确权登记发证到村民小组,其工作量将是登记到村的一倍甚至几倍。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又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应严防各地为了赶工作进度、图省事等因素,将原本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给村。 维护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是尊重历史、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体现,是依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必然要求。 其次,确权登记程序要依法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利益重大,涉及面广,必须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用程序的公正性来保障确权登记发证结果的公正性。 一是权属争议调处要依照法律程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肯定会面临众多的权属争议的调处。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很大的特点就是持续时间长、权属证明文件缺失,要保证调处结果的质量和效果,必须做到争议调处工作遵循法定的程序。 二是登记发证要依照登记程序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应坚决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次集中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带有一定总登记的性质,在登记发证过程中要特别注重程序公开,对一定范围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前,必须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进一步听取相关权利人和当地群众的意见。 Tags:岳阳国土资源局 上一篇:为如此“放权”捏把汗 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第二篇 龙源期刊网 程序优于权利 作者:乔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1期 摘 要 程序与权利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所探讨的问题,不同的法系之间对于二者的地位均会有所不同。而本文则主要是着重以普通法作为论述的背景,明确程序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对于二者进行概括性的分析,明确提出程序优先的必要性原因。最后分析普通法系国家推行程序优先的原因,并根据这些原因得出对我国程序法进行建设启示,以期我国法律能够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 关键词 程序 权利 优先 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乔娟,成都市顺地实业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03-02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环境也逐渐的发生着变化,各种社会矛盾也不断的发生。城管的执法问题、家庭暴力的发生、不断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等充斥在人们生活的环境之中。人们也在不断的关心这一类的问题,要求法律制定相关罪名来予以规制。中国有着重视实体而忽视程序问题的传统,人们一直以来关心的是权利怎样而不是关心怎样实现自身权利的保护。其实,这才是上述问题发生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我国必须要不断的重视程序的正义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 一、 程序优于权利概述 “程序优于权利”这一结论最早出现在英国,它最主要的含义是指权利的产生本质上是来源于程序的规定的,没有程序便没有权利,权利因为有着程序的存在而显得更加具有价值。有的学者便根据该条法彦得出程序是比权利更加重要的东西。但是就笔者个人的观点认为,虽然部分权利是由于程序的设定而存在的,但是并非包含所有。例如生命权便是自然而然便有的,而不是根据程序而产生的。笔者更加赞同的观点是不论程序或者权利谁更加重要,我们需要注意这两个法学概念所发挥的自身的作用是什么。权利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保护自身利益的设定,而程序是为了不断的规范权利而产生的,不是为了产生权利。程序能够保证人们实现权利的途径更加合法、规范、公平。 二、坚持程序优先的必要性分析 在程序与权利二者进行排序时确定程序优先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四点。首先,程序是实现公平的基础性条件。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能真正意义上的了解公平的定义,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而这样的公平在法律上则主要体现为形式上的公平,即程序公正。比如法官在审理案子的时候,给与当事人同等的对待便是公平。行政执法机 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第三篇 专利权评估程序 专利技术价值评估资料搜集目录 一.企业基础资料 1. 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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