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宅基地买卖案例编报
宅基地买卖案例编报 【案情】 南丹县小场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仇文燕、莫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调解书生效后,仇文燕、莫湘没有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南丹县小场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莫湘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南丹县小场镇小场老街屯的一幢占地面积为121.75的两层楼房屋抵偿给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于2002年12月16日以(1999)丹执字第2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此房屋抵偿给南丹县小场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但其一直未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09年12月24日,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此房屋以53 35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长合,莫长合贷款3万元,全额付清了全部房款后,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便将(1999)丹执字第215-1号民事裁定书和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一并交付给了莫长合,约定由莫长合自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时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人仍然登记为莫湘,土地所有者为小场镇小场村老街经济合作社。2010年10月,莫湘及其儿子莫祖文、莫祖武,在原告购买的房屋前违法建了一幢房屋,将莫长合购买的房屋的入口围住,莫长合只有穿过门前的楼房才能进入其买下的房屋。莫长合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土地管理部门告知:其购买的房屋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5日签订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书》;由被告返还购房款本金53 350元及利息13 597.85元给原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分歧】 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规定,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物,因此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可对其房屋行使处分权,农村房屋应当是可以买卖和转让的。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一部明确对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做出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此可见,法律上只是禁止或限制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但没有禁止或限制农村房屋的买卖,房屋出卖后,农村的宅基地即使地上的房屋主体变更,其用途仍然是建设用地,并不影响土地的使用整体规划,宅基地的所有权仍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是使用权随之转移给了新房主。因此莫湘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用于抵偿其债务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依据本院作出的裁定书,被告已经实际取得了此房屋的所有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在购买房屋时,就已经知道该房屋是农村宅基地房屋,是莫湘用于抵债清偿债务的,该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法过户办证,对于原告来讲是明知的,被告并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故原、被告签订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书》应为有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目前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因此,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原告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即依照合同的约定将房屋移交给被告使用,并将(1999)丹执字第215-1号民事裁定书和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一并移交给原告,原告对该房屋已经实现了实际使用、占有的目的,合同已经全面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据此,农村宅基地经法院依法处置后,是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确
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