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济南工商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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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济南工商局

附件: 济南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登记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工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经营场所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三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门牌、楼号、房号依次填写。无门牌或房号的,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第四条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签署《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载明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内容。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被相关部门确定、且告知登记机关为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的,登记机关不得登记注册。 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可利用大数据手段对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对比对核查有问题以及遇到投诉、举报及其他影响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等情形的,应当进行核查处理。 第五条 申请人自有房屋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之一,作为合法使用证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购买协议(需网签备案的,提交网签备案的购买协议); (三)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协议; (四)房屋验收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转租的,产权人同意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应当依法经审批的,办理审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 市 区 路 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房屋(场所)法定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规定为1年以上20年以内)。 第四条 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 (备注:拟新设或者变更企业的名称)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第五条 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如:乙方按每 月的月初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直接汇入甲方帐户,开户银行:      ,帐号:    )。 租金变动条款: (如第一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度递增百分之 %)。 第六条 定金(或押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须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或押金)。 第七条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上述房屋手续齐全,属于合法建筑; 3、查验承租方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发现承租方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所出租的房屋符合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对消防条件的要求; 5、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 6、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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