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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TheEducationUniversityofHongKong
Methodist College Staff Development Day 5th January 2011 “Human Rights in School Campus” Basic Law Education Project (2009-11) (funded by QEF) Dr. LEUNG Yan Wing Associate Director, Centre for Governance and Citizenship,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 何謂權利 ? 何謂人權?人權的特性 人權概念的現代意義 人權的限制 權利與義務 兒童權利: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貴校調查結果 * 何謂權利 ? 權利是對他人正當的要求,或可說是一個資格 (entitlement),例如人權、公民權、消費者權。 權利要求有行動發生。若我們的權利被侵犯, 我們有權得到合理賠贘。 例如如果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我 (權利擁有者, right -holder)就可以合理要求他人不可干涉我的言論自由,換言之,我可以說別人 (責任承担者, duty-bearer) 有義務不干涉我的言論自由。 一項要求的証成(justification)是依靠某些標準,而這些標準不僅被要求者所認定,亦被社會所廣泛的接受。這個標準可以是極剛性的,就像是憲法,法律,也可能是道德權利(moral rights) 。 * 何謂人權?人權的特性 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也是人作為人所自然擁有的權利。所有人類成員有的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第 二 條 人 人 有 資 格 享 受 本 宣 言 所 載 的 一 切 權 利 和 自 由 , 不 分 種 族 、 膚 色 、 性 別 、 語 言 、 宗 教 、 政 治 或 其 他 見 解 、 國 籍 或 社 會 出 身 、 財 產 、 出 生 或 其 他 身 份 等 任 何 區 別 。 並 且 不 得 因 一 人 所 屬 的 國 家 或 領 土 的 政 治 的 、 行 政 的 或 者 國 際 的 地 位 之 不 同 而 有 所 區 別 , 無 論 該 領 土 是 獨 立 領 土 、 托 管 領 土 、 非 自 治 領 土 或 者 處 於 其 他 任 何 主 權 受 限 制 的 情 況 之 下 。 * 人權的相互依賴性和不可分割性 所有人權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賴與互有關連。國際社會在全球各地看待人權問題,必順出自平公及同樣的手法,在平等地位上,賦以各方面同樣的重要性。 人們當記著國家与地區的特殊情况和不同的歷史、文化與宗教背杲景之重要性。但不論其政治、經濟與文化制度為何,去促進與保障人的權利和其本自由,仍是各國的責任 (維也納宣言,1994?)。 因為國際人權公約是由政府代表國家簽署, 故此,政府是個最重耍的責任承担者, 透過公共政策來承担責任。 若公民的人權被侵犯,公民是有權要求得到合理賠贘賠贘(政府)。 * 人權概念的現代意義 二次世界大戰後,於1945年成立了「聨合國」,希望藉此解決國際間戰爭的問题,以邁向世界和平。 「聨合國」於1948年頒佈《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確立了人權概念的現代意義。基本上,這宣言只是一個聯合的道德聲明,沒有制约力。(30 條) .hk/database/1a1.html 盼望藉此保障世界各地人民有專嚴地生活的權利。 之後「聨合國」又頒佈了其他的人權公約,例如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76) (53 條): .hk/database/1c1.html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 (31 條): .hk/database/1b1.html * 兒童權利: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54條) .hk/database/6b1.html 十八歲以下 第十二至十六條 人權的限制 雖然人權如上所述是與生俱來的,但這並不表示人權是絕對的。除了少數的權利,如免受酷的權利或免受種族歧視的權利是被國際承認為絕對的權利外(即在任何情況下也不能限制的權利),其他寬人權都是可受到限制的。 不過,人權可受限制,並不表示政府可以任意而為。若然,人權就無從得以保障了。故此,政府限制人權的權力本身亦是受到限制的,這我們可以說是「限制上的限制」。那就是說政府只可以在特定的條件下可以限制人權。 * 任何限制都只可以在特定的限制因素下(如國家安全、社會公安、社會秩序、公共衛生、公共道德或他人權利)才可作出。舉來說,言論自由的權利可以因保障公共道德的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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