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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湛江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2009-06-16 09:11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15-20-97)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以及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地下(表)水处理、检测验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监??管 第四条??湛江市建设局负责市区深基坑工程建筑活动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筑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加大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督促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六条??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等规定,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落实监管职责。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其他与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深基坑工程安全, 各方必须依法承担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深基坑工程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提交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和文字资料等)、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测方案和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书;其安全等级以《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15-20-97)划分为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论证审查通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更不得超挖。 深基坑工程出现重大改变的,应重新组织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进行修改,并重新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章????建设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可不按经论证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岩土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专门的勘察。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提交的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满足深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的要求。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应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勘察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中有关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深基坑支护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中,开挖深度小于8米的,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开挖深度大于8米(含8米)的,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设计单位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对采用属于“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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