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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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33号 原告上海灏渤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琪,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泽云,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灏渤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琪、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泽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灏渤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2日签订意向书,由被告委托原告对SK250、VW250、VW251三个车型白车身的生产线进行设计和规划。根据意向书,被告先后向原告签发了编号分别为5004378(以下简称订单一)、5049435(以下简称订单二)和4500327895(以下简称订单三)的三份订单。其中订单一和订单二原告已履行完毕,但被告至今尚有10%及5%的尾款共计人民币137,500元未向原告支付。而在履行订单三的过程中,因对“25%after3D”付款约定的理解产生异议,双方于2009年6月9日经友好协商达成补充约定,即: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交付3D,被告于2009年6月18日之前付款。然而,补充约定达成后,被告单方面撕毁约定,不但另行委托他人进行3D设计,且不准备履行在2008年6月18日之前付款的义务,为此,原告当时拒绝向被告交付3D。尽管如此,为及时友好妥善解决纠纷,原告随后多次主动通知被告可先办理3D/2D(当时也已完成)的交接手续,然而,被告均拒绝接收并至今拖欠设计费用375,000元。另外,订单三项下,应被告要求增加了AF03150和AF03050两个工位的设计工作,被告应额外支付29,268元的设计费。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用541,768元。 被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法院驳回。理由如下:1、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而非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本案标的不涉及任何新技术新材料,原告的义务仅是根据被告要求设计图纸,而非技术开发。之前法院已经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的承揽纠纷案,审理后宣判前原告突然撤诉,又重新起诉了本案。2、至于原告起诉的三份订单中,订单一是原、被告签订的。被告已经把全部的货款支付完毕,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还有10%的尾款没有支付。订单二不是原、被告签订的,是原告与ABB(HongKong)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ABB)签订的,内容、格式与订单一明显不同,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原告和香港ABB公司之间的,与被告无关,但鉴于这个项目的部分工作人员在上海,被告为了帮助查明事实,针对该份订单进行陈述。由于原告交付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和德国大众都无法接受,所以被告扣留了部分货款未付。订单三不是原、被告签订的,是香港ABB和原告之间签订的,与被告无关。该订单约定所有的工作最终交付日期是2009年5月11日,3D设计任务完成日期是2009年4月16日,而原告多次拖延,无法按约交付3D设计工作。原告承诺6月18日前交付3D设计工作,但香港ABB未予同意,要求原告立即交付。而6月19日原告仍未交付,香港ABB才发邮件通知解除该份订单。解约过错在于原告,香港ABB保留起诉权利。3、对于增加工位的问题,2008年4月2日的意向书签订之前,原告向被告出具过一份报价书,上面明确载明了原告讼争的这两个工位,由此可见原告的报价已经包括了这两个工位,不存在增加工作量的情况。而且这两个工位的工作已经随着订单三的解除一并被解除了,香港ABB未向原告支付该份订单项下的大部分款项。 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认为,从涉案合同标的来看,本案案由就是技术合同。订单一中被告确实支付了100万元,但在支付订单二时,被告声称之前的付款有误,认为原支付在订单一项下的10万元应为订单二中的付款,故订单一未完全支付,尚欠10万元。订单二系被告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原告的,原告亦回邮给被告。该订单的履行也是在原、被告之间进行的。发票也是原告开给被告,付款亦是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此该订单是由原、被告签订的。被告在该订单履行过程中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包括其现在所谓因数据不能被德国大众所接受,故原告设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答辩意见。订单三同订单二一样,也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根据该订单的要求,被告应当在原告完成3D后即付款25%,而原告的3D已完成并交由被告带去德国通过了会审,被告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原告有权不交付设计成果,违约方是被告。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08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意向书。该意向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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