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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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 为深刻吸取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1.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贯彻落实2017年1月6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并征求了省骨干煤炭企业意见,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现将《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   为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过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提出以下十条要求,凡未落实的,以及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既未鉴定也未按突出矿井管理的,一律停止采掘作业。   一、必须加强对断层、褶曲、陷落柱、煤层厚度及倾角变化等煤层产状变化带和地质构造异常区的探查,及时掌握掘进、回采区域内的地质情况,掘进、回采前按规定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矿长签字确认,指导安全掘进和回采。   二、出现煤岩瓦斯涌出异常,有卡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矿井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必须停止掘进、回采,实施瓦斯抽放。   五、岩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并落实防止误揭煤层措施,坚持先探后掘。   六、井巷揭煤和过煤门,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落实揭煤和过煤门防突措施。   七、必须测定矿井瓦斯基础参数,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地质图必须包含瓦斯压力、含量、涌出量等值线。地方煤矿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编制瓦斯地质图,由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专家审查、批复;骨干企业所属煤矿瓦斯地质图由骨干企业总工程师组织专家审查、批复。   八、必须建立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并实现瓦斯抽采在线监测。   九、必须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瓦斯检查等特种作业人员。   十、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相关链接:   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2014年8月19日)   为提高全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水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二、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同一地质单元,且开采标高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标高以下的相邻矿井;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0.74兆帕;施工钻孔时有喷孔、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由所在煤炭企业于6个月内直接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   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以实测数据为准,测点间距按煤层走向不得大于100米。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应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预测结果必须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确认。经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或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确定为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必须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四、从严确定矿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参数临界值   矿井预测和检验煤层或采掘工作面瓦斯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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