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附件5-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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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附件5-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 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日常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充分利用废旧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北京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北化大校办发[2014]34号)、《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服务的仪器、设备、软件、家具、用具、装具等固定资产(不含房产地产)。 第三条学校所有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由学校统一管理,对于确因使用价值丧失需要处置的,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各学院、部、处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拟处置的仪器设备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用、使用学校仪器设备的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处置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仪器设备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 第七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九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条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二级单位申报。仪器设备处置申报人通过学校数字化校园登录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拟处置的仪器设备进行资产变动申请,提交后打印出纸质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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