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妇女婚姻自由问题探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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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妇女婚姻自由问题探微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妇女婚姻自由问题探微 ——以湖南省为中心 李洪河 王淑姣 ? 2013-01-18 11:41:36   来源:《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沪)2012年2期第94~99页      【作者简介】李洪河,王淑姣,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河南新乡453007;李洪河(1968-),男,河南睢县人,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教授;王淑姣(1985-),女,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初期,传统婚姻制度所铸成的旧的婚姻家庭模式仍侵蚀着千家万户,广大农村还普遍存在着形态各异的婚姻不自由现象。伴随着《婚姻法》的颁布与施行,在整个中南区大张旗鼓地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声势下,湖南省通过积极宣传和贯彻《婚姻法》、批评婚姻不自由现象、表彰尊重妇女事件等,不但使湖南省广大农村地区受苦受难的妇女群众翻身做了家庭的主人,而且还极大地促进了这一地区自由恋爱、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新家庭观念的形成,以及自由、和睦、幸福的新式家庭的建立。湖南省在中南地区乃至整个中国宣传贯彻《婚姻法》、推行婚姻自由的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 键 词】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妇女/婚姻自由/湖南省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改变成千上万的中国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悲惨地位,以《婚姻法》的颁布为标志,中华大地掀起了一场旨在破除根深蒂固的封建婚姻制度,开辟自由、和睦的婚姻家庭新风尚的婚姻自由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湖南省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建立自由婚姻家庭的政治动员,通过采取种种措施和对策,不仅成功地瓦解了旧的封建婚姻制度,而且极大地促进了新的自由婚姻家庭的建立,给广大妇女群众,尤其是农村妇女群众带来了幸福家庭的福音。   一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其基本精神是彻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1](P229)从而开启了在中华大地上推行婚姻自由的历史新篇章。然而,随着新中国成立后各项社会改革的顺利展开,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虽已有所撼动,但是落后的经济文化、无知的民众舆情、惯性的习以为常等使广大人民群众仍摆脱不了封建思想和封建意识的纠结,而“夫为妻纲”、“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等等严重束缚广大妇女群众的封建婚姻制度及婚姻思想,可说是毒害广大妇女的最顽固的一种封建残羹。面对这些顽固残羹的全力抗争,新生的《婚姻法》条文并不能马上改变当时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落后状况。湖南省地处中南,多为山区,其纯朴的民风民情同全国广大的地区一样,都夹杂了众多的对封建纲常名教的深深敬畏,在《婚姻法》颁布初期,这一地区的妇女群众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妇女大都忍受着不自由的婚姻家庭带来的巨大苦楚。   首先,封建残余思想和旧婚姻制度的根深蒂固,使得《婚姻法》颁布初期湖南省广大农村地区的妇女群众争取婚姻自由的举动频频遭到残酷打压,妇女因婚姻自由被剥夺而自杀、或因争取婚姻自由而遭虐待致死的不幸事件屡见不鲜。根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6月至8月,仅湖南省宁远县的被害妇女即达17人之多。[2]此外,根据长沙专区法院的统计,1950年6月湘潭县一个县共发生杀害及虐待妇女案件达180起,其中告到法院的只有40起,仅占总数的28.5%。[3]整个长沙专区从1950年5月至8月,妇女被迫害致死的有99人,其中受虐待而自杀的68人,被毒打致死或被残害致死的31人。[4]而整个中南地区从1950年5月至1951年5月一年间因婚姻问题被杀和自杀的达1万人以上。[5]其他地区如华东地区自婚姻法颁布以后至1952年底,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和被杀男女共11500余人;[6]华北地区等因男女不平等、妇女受虐待而遭至野蛮的迫害和残杀的问题亦同样存在。[7]应该说,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重新向受苦受难的人民大众阐释了生命的概念,尤其是《婚姻法》的颁布施行给中华儿女尤其是妇女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全国各地包括湖南省广大农村地区的妇女群众因受不合理的旧婚姻制度压迫而致死的现象,是与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大众对生命新概念的追求背道而驰的,这种状况也与当时全国各地政治、经济、军事等各领域出现的良性发展趋势极不协调,因而成为新中国成立以后新婚姻、新家庭、新生活乃至整个新社会的总体建立与建设的绊脚石。   其次,《婚姻法》颁布初期因对《婚姻法》精神领悟不深,湖南省农村地区部分干部仍持有“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男权思想。在这种“男尊女卑”、“妇女是男子的附属物”的封建残余思想影响下,干部们轻则采取吓唬或恶语中伤的方法阻挠婚姻自由,重则将要求离婚的妇女扣押起来,进行无理的“强迫调解”或“强权阻挠”。如1951年湖南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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