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讲座3 内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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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讲座3 内科

内科常见医疗纠纷和案例分析 宁波市医学会 徐 薇 一、误诊、误治有关法规 二、内科常见医疗纠纷原因和案例分析 三、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减少医疗纠纷 误诊、误治有关法规 广义的误诊:诊断方面的过失。 临床诊断正确与否的参照标准是病理学诊断。 有人统计,即使是在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相对照,其误诊率在10%——40%。 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的不符率 据国内报道: 北京医科大学附属医院——20.74%, 北京医院——25.0%, 华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31.1% 同济医科大学——44.3%, 国外报道: 德国、瑞士、美国临床诊断误诊率约40% 误诊误治可以免责的条件——《条例》 医疗活动是否符合医疗诊疗常规的要求 (1)在实施医疗活动之前,是否对患者既往病史 进行全面的询问、了解和记载。 (2)是否对患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了相应的检查, (3)诊断是否有依据,是否进行了必要的鉴别诊断。 误诊误治后是否对患者造成损害。 医疗意外(6条) 《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重危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师的权利(7条) 《医师法》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执业医师有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的义务(5条) 《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医师的法律责任(12条) 《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得,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谴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患方的权利 1、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诊疗的权利 2、知情权 3、知情同意权 4、隐私权 患方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诊疗的权利 《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第三百一十一条: 当权利人因发生事故或疾病有生命危险时,发 现有义务实施救助,或将其送往医疗机构;无 论支付报酬与否,国家、集体或私人医疗机构 必须试用现有的医疗手段尽力救治,不得拒绝 救治。 患方的知情权 《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 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 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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