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审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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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审批

— PAGE 8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审批 1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审批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贺州市八步区市容市政管理局6实施主体 性质法定机关 7承办机构八步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容市政管理局窗口8联办机构无。 9办理地点贺州市建设中路18号 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夏季)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冬季) 11咨询及 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4-5686080监督电话0774-526200112设定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13实施对象八步区行政区域(贺州市市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外)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审批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14行使层级县级 15权限划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16行使内容属地管理原则,市级负责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以外的,本市辖区范围内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 时限10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2.《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排污者必须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排污申报。要如实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报辖区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进行排污申报,并提供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文件及与防治污染有关的其他资料。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试产开始后10日内进行排污申报。 3.《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 环发〔2003〕87号)一、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年1月1-15日内如实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二、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要求排污者按照其实际情况分类申报登记。 (一)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等其它排污单位可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该表进行简化,以便于申报。(三)建筑施工单位应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四)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五)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空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0-2、10-3、10-4、10-5、10-6。21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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