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共性必选要素和可选要素编制模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docVIP

服务指南共性必选要素和可选要素编制模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服务指南共性必选要素和可选要素编制模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doc

编号:26028 认可机构的确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6月 实施日期:2017年6月 发布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认可机构的确定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认可机构行政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四、受理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办事大厅设立的“认证机构审批”窗口。 五、决定机构 国家认监委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人条件 认可机构应当具有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 具备符合(一)条件的,准予批准,否则不予批准。 八、禁止性要求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对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的确定需求建议书》 (二)申请人法人地位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十、申请接收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1. 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审批岗, 联系电话:0102. 网上接收:电子邮箱:application@。 3. 信函接收:接收部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审批岗收 邮政编码:100088 4. 传真接收:010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一)新办 一般程序详见(十六) (二)依申请变更 认可机构变更事项:申请-接收-审查-签发-换发《认可机构批准书》 (三)依申请注销 一般程序:申请-审查-注销《认可机构批准书》 十三、办结时限 自申请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认可机构批准书》及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开查询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认可机构批准书》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认可机构根据认可的需要,可以选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认可规则和程序,具有评审所需要的良好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申请人义务 认可机构委托他人完成与认可有关的具体评审业务的,由认可机构对评审结论负责。 认可机构应当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许可的决定,并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认可机构应当确保认可的客观公正和完整有效,并对认可结论负责。 认可机构应当向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并公布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 认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5.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定期对取得认可的机构进行复评审,以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再符合认可条件的,认可机构应当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审批”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10(二)电话咨询:010010(三)网上咨询:/-互动平台-公众留言 (四)电子邮件咨询:application@ (五)信函咨询: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认可监管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政编码:100088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二)电话投诉:01082260841(传真) (三)网上投诉:认监委网站-互动平台-网上投诉/ (四)信函投诉: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或登录认监委网站查询审批结果。查询电话:010 二十二、流程图 (附件1) 二十三、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随附一份符合条

文档评论(0)

wendang_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