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计人员奖惩的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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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计人员奖惩的办法

【法规名称】 主计人员奖惩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8-1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主计人员奖惩办法      第 1 条      行政院主计处 (以下简称本处) 为办理主计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定各级主计人员之平时考核、奖惩,特依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主计人员办理主计事务之奖惩,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主计人员办理非主计事务之奖惩,另依其他有关奖惩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 3 条      前条所称主计事务之奖惩,系指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主计人事及主计资讯事务之奖惩;办理其他事务之奖惩,为非主计事务之奖惩。      第 4 条      主计事务奖惩种类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申诫、记过、记大过。      第 5 条      主计人员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视其情节嘉奖一次或二次:      一对本机关财务管理,提供改进意见,经采行者。      二对本机关会计制度实施,提供改进意见,经采行者。      三对本机关统计工作,提供改进意见,经采行者。      四年度概算、预算之编制,于限期五日前完成,且内容精确无讹者。      五年度决算于限期五日前送达,且内容精确无讹者。      六全年度各月份会计报告,均于限期五日前送达,且内容翔实无讹者。      七全年应编制之公务统计报表,均于限期五日前送达,且内容完备翔实者。      八全年定期办理统计调查资料表件或编撰报告,均能于限期三日前送达,且内容正确完整无讹者。      九承办重要交办事务或兼办其他机关主计业务,圆满完成任务者。      一○参加与主计业务有关之训练、进修,期间在一百六十小时以上,成绩列前三名者。      一一全年内各种主计人事报表均能依限送达,及各种主计人事案件,均依规定办理,且均内容正确无讹,成绩优良者。      一二全年内办理各种主计资讯业务,均能依限完成,且内容精确无讹,成绩优良者。      第 6 条      主计人员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视其情节记功一次或二次:      一对岁计、会计、统计制度研究发展,提出具体改进意见,经采纳者。      二对增进本机关财务效能,提出具体建议,经核准施行,确具成效,而有事证者。      三对减少本机关不经济支出,有重大贡献,确有具体事实者。      四对预算、决算之编审、会计制度之审查,不辞劳怨,圆满达成任务,并着有绩效者。      五对防止贪渎、杜绝弊端发生,克尽法定职责,而有确切事证者。      六对本机关及时提供统计分析资料作决策应用,确具成效而有事证者。      七执行临时性重大主计业务,不辞劳怨,迅速圆满达成任务者。      八兼办临时性机构主计业务,有特殊贡献,而有事证者。      九对主计人事业务之推行,提供改进意见,经采纳施行或领导有方,有具体优良事迹表现者。      一○对主计资讯业务之推进,提供改进意见,经采纳施行,具有绩效者。      第 7 条      主计人员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记一大功:      一对岁计、会计、统计制度研究发展具有创见,并提出具体改进计划,经采纳施行,着有实效者。      二对岁计、会计、统计理论或实务潜心研究,撰有论着,经刊布获学术界公认具有价值者。      三对本机关主计业务革新,促进该机关行政管理之改进或其业务之发展,有重大贡献,而有事证者。      四领导所属人员推行主计制度,不辞劳怨,卓著成效,而有事证足资楷模者。      五所办主计业务,对政府政策之厘订及各项施政计划之推行,确有重大贡献,并具确切事证者。      六克尽职责,举发重大贪污案件,对端正政风有显著贡献,经查证确实者。      七对主计人事制度研究发展具有创见,并提出具体改革方案,经采纳施行,确具成效者。      八对主计资讯业务研究发展具有创见,并提出具体改革方案,经采纳施行,确具成效者。      第 8 条      主计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视情节申诫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预算编制,无故未依规定期限送达,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内,或内容有错误者。      二年度决算未依规定期限送达,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内,或内容有错误者。      三全年度各月份会计报告,其中连续三个月逾规定期限五日以内送达,或内容有错误者。      四公款支付凭单编制,未依规定期限,无故稽延二日以上五日以内者。      五核签公库支票,未依公库法规定签给政府债权人者。      六预付款项及短期垫款,未依规定及时清理或收回,确有徇情不当,情节较轻者。      七会计纪录设置不全,或未依规定时限日清月结,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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