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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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0 年7 月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8 月2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 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后配股及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 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 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应视具体 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臵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 简称 “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 “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 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七)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 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 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第七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 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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