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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九五住宅标准规范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 印发《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 ((96)首规办秘字第23号) 市区、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属各单位,中央在京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从颁布之日起实行。《关于“七五”-“八五”期间北京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你们认真贯彻、推动、并监督各规划设计单位、施工部门遵照执行。 附:1.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 2.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编制说明(略)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1: 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1.0.1 以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为依据,结合北京市近年来住宅建设的实践和经验,为提高“九五”规划期间住宅建设的水平,在执行“关于‘七五’-‘八五’期间北京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的基础上,经重新调整,制定本建设标准。 1.0.2 本建设标准是北京市“九五”期间住宅建设的统一标准,对全市住宅建设的宏观调控具有法规性。国家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各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进行住宅建设。 1.0.3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的住宅工程: (1)由国家投资或由企事业单位筹资开发建设的普通住宅。 (2)由开发公司开发并售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普通住宅。 (3)为实施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普通住宅。 (4)用于安置拆迁户而建设的普通住宅。 注普通住宅:指大量建造的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三室一厅户型的一般职工住宅,不包括高标准商品住宅和四室以上户型的住宅。 1.0.4 北京市住宅建设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住宅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法律与法规,贯彻与住宅建设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执行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2)住宅建设应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规划法。 (3)住宅建设应广泛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材料和设备。在积极推行标准化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住户的多种居住要求,做到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住宅设计应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力求在平面、立面和空间处理方面有所创新,做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舒适。 (4)要树立“住宅全寿命费用”的经济观念,不应单纯为降低造价而降低质量标准。 (5)住宅建设应在提倡立面造型多样化的同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住宅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户型、层高及面积标准 2.0.1 新建住宅的面积标准按户型分为如下表:
┌──────────┬───────┬───────────────┐
│ │ 使用面积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户 型 │ (平方米) ├───────┬───────┤
│ │ │ 多 层 │ 高 层 │
├───┬──────┼───────┼───────┼───────┤
│一类 │ 一室一厅 │ 34-38 │ 45-50 │ 51-56 │
├───┼──────┼───────┼───────┼───────┤
│二类 │ 二室一厅 │ 45-49 │ 60-65 │ 67-72 │
├───┼──────┼───────┼───────┼───────┤
│三类 │ 三室一厅 │ 56-60 │ 75-80 │ 83-88 │
└───┴──────┴───────┴───────┴───────┘
表内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阳台面积。 表中每户住宅面积标准以标准层作为计算依据;利用坡屋顶空间的跃层户,其面积标准可有所提高。 高层、多层住宅使用面积相同,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增加6-8平方米作为公共交通面积,即:一室户增加6平方米,二室户增加7平方米,三室户增加8平方米。 2.0.2 多层、高层住宅层高均为2.7米。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米,其余部分最低处净高不宜低于1.5米。 2.0.3 每户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可合并在卧室、起居室内)和阳台。 2.0.4 每户住宅使用空间的净面积不得低于下列规定: 单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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