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小企业培训国内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历程业务方案风险管理及信贷分析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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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小企业培训国内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历程业务方案风险管理及信贷分析案例

目录 看一张 资产负债表 标准仓单—动产融资的起源 仓单—非标准仓单 专业第三方仓库动产静态质押 专业第三方仓库动产动态质押 监管仓库的延伸—企业自有仓库第三方监管质押 再看一眼 资产负债表 预付款融资—先款后货、担保提货、国内信用证 应收款融资-- 企业处于供应链任何环节,都有融资解决方案 一个需要记住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关键点: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类型法定,一是内容法定。违反物权法定的行为不产生物权的效力。 存货类业务的一些法律要点——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定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生效要件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浮动抵押——清偿顺序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浮动抵押——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 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存货类业务的一些法律要点——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定义: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动产质押——生效要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种类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生效要件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类业务的一些法律要点 应收类——可以转让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范-《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应收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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