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过刑法中的亲告罪 - 副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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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过刑法中的亲告罪 - 副本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学年论文 题目: 浅谈我国刑法中的亲告罪 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2009级法学4班 学 号 2009100143 姓 名 单 聪 指导教师 侯圣和 山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山东财经大学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山东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士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指导教师签名:   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亲告罪 摘 要 亲告罪在刑法中是一个比较小的范围的问题,但却是个比较重要、不可缺少的问题。研究亲告罪对于。本文阐述了亲告罪的理论依据、我国刑法中亲告罪的现状与问题、亲告罪的国外经验以及关于亲告罪完善的构想,在与国外亲告罪的比较中论证了我国刑法中亲告罪的具体情况——存在范围过小,侵占罪不宜列为完全亲告罪我国亲告罪时效制度的缺失的问题,得出了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扩大亲告罪的范围,通过立法限制侵占罪作为亲告罪的条件以及增加时效制度以完善亲告罪的建议,对亲告罪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展望。 关键词:亲告罪;亲告罪的范围;侵占罪;时效制度 一、引言 亲告罪,又称告乃论、告乃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指有告诉权的人的告诉为追诉条件的犯罪,或者指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亲告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为了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及名誉,立法允许亲告犯的存在,在某种条件具备情况下即对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产生限定功能。我国《刑法》总则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的亲告罪,主要包括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诽谤罪,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因此,亲告罪的存在价值就在于通过公权力的适当让渡,使犯罪处理达到最佳效果,达到保护被害人权益和实现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最佳平衡。 (一)亲告罪在我国古代就有所体现 在原始社会,最普遍的司法形式就是私诉。秦代,我国进入封建社会,秦律中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贼、盗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属于“公室告”,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对子女加诸刑罚等家庭内部轻微犯罪行为属于“非公室告”,可以说是开创了区分处理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犯罪的先例。唐代次对亲告罪有了明确规定,《唐律 斗讼律》规定:“诸殴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亲者折伤以上,减妻二等。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 “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须舅姑告乃论。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胭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此外,妻安骂夫之祖父母、父母,须舅姑告乃论。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阴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其后各朝各代的立法内容基本上沿袭了唐朝的立法,都有关于亲告罪的规定。 (二)现代法学家关于亲告罪的观点 1997 年齐文远教授发表《“亲告罪”的立法价值初探——论修改刑法时应适当扩大“亲告罪”的适用范围》一文,在刑法学界引起了对亲告罪范围讨论的一个思考热潮。这次亲告罪的问题开始被理论界广泛探讨。正如洛克所说,刑罚不是支配人们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如果不是为了保护社会,任何严峻的刑罚都是不合法的 日本新派大师宫本英修提出刑罚不是斗争的手段而是社会调和的手段,从而第一次独创性地提出了刑法的谦抑主义,并将之提升为刑法的根本思想。 所谓谦抑性,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我国学者大多认为,在中国实现司法层面上的谦抑性,应从重刑化转向轻刑化,大力提倡轻刑化。就亲告罪案件而言,采取阻却国家刑法的介入而运用其他民间方式对纠纷进行处理,有利于平息纠纷、解决争端,避免刑法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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