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交通大学教师升等评审作业细则-nctupersonneloffice.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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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教師升等評審作業細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國立交通大學組織規程及國立交通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國立交通大學組織規程及國立交通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訂定之。 修正法規名稱。 第四條 申請升等教師(以下簡稱擬升等教師)應於每年六月一日前將下列各類送審資料送所屬系級單位彙整: 研究著作:代表作(合著者須附合著人證明)、參考作及歷年著作一覽表各七份;代表作及參考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著作。 教學資訊: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送審前五年內所有教學評鑑結果(教學反應問卷調查統計)、開課狀況及有關資料(如講義教材、教學理念等)。 服務(含輔導)資訊: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送審前五年內有關服務之各種文件及說明。(以下條文服務均含輔導) 其他:依各系院級教評會之需求所提出之必要文件。 擬升等教師曾於前述期間內懷孕或生產,若檢具證明經所屬院級教評會核可後,得將第二款至第四款送審資料之年限延長二年。 擬升等教師將送審資料向所屬系級單位提出後,逾收件期限(六月一日)即不得抽換。但依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應予剔除者,不在此限。 各級教評會依前項後段規定通知擬升等教師補件或剔除者,如擬升等教師因個人因素延誤,致影響升等權益,由擬升等教師自負責任。 送審資料經系級教評會送請校外著作審查人審查後,擬升等教師即不得申請撤回,應依程序審議其升等案。 第四條 申請升等教師(以下簡稱擬升等教師)應於每年六月一日前將下列各類送審資料送所屬系級單位彙整: 研究著作:代表作(合著者須附合著人證明)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及歷年著作一覽表各三份。 教學資訊:五年內所有教學評鑑結果(教學反應問卷調查統計)、開課狀況及有關資料(如講義教材、教學理念等)。 服務(含輔導)資訊:五年內有關服務之各種文件及說明。(以下條文服務均含輔導) 其他:依各系院級教評會之需求所提出之必要文件。 教師曾於前述期間內懷孕或生產,若檢具證明經所屬院級教評會核可後,得將前述四款送審資料之年限延長二年。 一、配合105年5月25日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有關代表作及參考作年限規定。 二、教學、服務資訊配合研究著作規定,明訂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五年內之資料。 三、依教育部104年1月26日臺教高(五)字第1030195112號函旨,經該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有關當事人得否於審查作業進行中抽換送審資料,授權由各校自行明訂相關規範。基此,為維持審查過程中資料之一致性及穩定性,爰增訂第三至第五項有關送審資料送出後,逾收件期限(六月一日)即不得抽換、經系級教評會送請校外著作審查人審查後即不得申請撤回之相關規定。 第五條 擬升等教師若經各級教評會認可,得依其專業領域,以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之研究或研發成果辦理升等,其評審辦法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相關規定及其所屬系級、院級規定辦理。 第五條 藝術類科教師若經各級教評會認可以作品或成就替代研究著作升等者,其評審辦法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配合105年5月25日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規定,修正教師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送審之規定。 第六條 擬升等教師所提研究著作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非屬前開送審之著作,應列於歷年著作一覽表。曾為代表作送審者,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舊制助教(註)及講師之升等代表作應分別達碩士及博士論文水準,助理教授及副教授之升等代表作,須有獨立研究之能力及表現。 註:舊制助教係指86 年3 月19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任用之人員,爾後如無此類人員則自動失效。 第六條 擬升等教師所提研究著作不限篇數,惟應自選其中一篇為代表作,以備提送著作審查人審查。其具有連續性之著作,可合併為一代表作。舊制助教(註)及講師之升等代表作應分別達碩士及博士論文水準,助理教授及副教授之升等代表作,須有獨立研究之能力及表現。 註:舊制助教係指86 年3 月19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任用之人員,爾後如無此類人員則自動失效。 配合105年5月25日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規定修正有關送審著作篇數、多篇送審著作合併為代表作、代表作不得重覆送審等規定。 第七條 送審代表作、參考作,以已出版公開發行者為限;尚未出版之代表作、參考作,應在六月一日以前提出已被接受發表(刊登或出版)之證明。其他有關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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