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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 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
6.2.5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开票范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6.2.6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开具要求 基本要求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要求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6.2.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作废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下列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6.2.8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红字发票的开具 购货方(销货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1)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况且发票已认证相符的 2)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或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开具的当月内)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开具的次月内)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购方填报《申请单》,购方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 销方填报《申请单》,销方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 6.2.9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管严格、法律责任重大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情况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6.3.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发票认证(1) A)认证的进项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只限于非试点地区) 1、认证的进项发票和采集的进项发票 B)采集的进项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铁路运输和非试点地区的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 6.3.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发票认证(2)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2、认证 纳税人识别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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