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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章-增值税

Yanshan University 第二章 增值税 本章结构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和类型 增值额 理论上,增值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 ,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 商品流转各环节的销售额与增值额  (二)增值税的产生及类型 二、增值税的特点 第二节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三)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  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以及代他人销售货物(受托代销)。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纳税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4)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的一项行为。   下列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1)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纳税人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以从事非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纳税人,设立单独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独立核算,该单独机构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 注意:    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哪种税,取决于该纳税人的主要经营范围: 对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例如电器公司销售大件电器并上门安装,应当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再如装饰公司向客户提供包工包料的装饰工程服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还有某饭店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既取得饮食收入,同时又取得为顾客供应烟、酒、饮料等收入,该饭店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全部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3、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过程中,还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 注意 :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是货物销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在同一纳税人身上发生,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如:销售塑钢门窗并负责安装) 。它的购买方为同一个人,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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