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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概述-华梵大学图书馆
罰則(三)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91第三項及91-1第三項除外)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訴罪)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公訴罪) * * 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 著作權與商標權之區別 著作權:保護原創性之著作,以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者為限。採創作發生主義。不以具有商業目的為限。 商標權:足以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或其聯合式組成,以特別顯著為要件。 * * 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 著作權與商標權 未經授權即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使用時,著作權人之救濟途徑。 著作權人將其本人創作著作作為商標使用,而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時之法律評價。 商標與著作權有關真品平行輸入之法律評價 * * 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 著作權Q A 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引用法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55) * 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 * 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何謂非「以營利為目的」? 非僅指經濟上利益可立即實現者,並包含經濟上利益可能 轉換為無形或延後發生者。 企業形象活動、商業與公益結合之活動等,均屬以營利為 目的之行為。 例:「產品的記者說明會」所播放背景音樂,雖主辦者對與會人員及來賓未收取費用,也沒有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因是主辦者攜帶CD播放),惟該說明會係為獲取經濟上之利益所舉辦,即不符合本項要件。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財局 * 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 * 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何謂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未對觀眾或聽眾收取入場費、會員費、清潔費、服務費、 飲食(料)費或器材費等與利用著作行為有關之直接或間 接之相關費用。 例:剪集報上刊載之印花兌換入場券,原則上仍須購買報紙而取得該項印花,則其入場券之取得難謂未支付費用。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財局 * 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 * 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何謂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指未對表演人在活動中所為之表演支付相當之酬勞或對價。此所稱報酬或對價可能包含工資、津貼、抽紅或工作獎金(非中獎之獎金)等,不論其名目為何,只要個案上得認定係相當於其表演勞務之對價者,均屬之,因而所支付表演人「交通費」(或車馬費)之價額如超乎一般舟車往返的標準時,仍可能被認定為屬酬勞之性質而與本項要件不符;但所支付者如未具有相對價值者(如中獎或獲得名次之獎金),由於其不具有表演之對價關係,則可認定為「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財局 * 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 * 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必須是「特定活動」: 所舉辦者如係經常性活動,於此類活動中利用著作者,即 不符合本條所定之合理使用要件。 例: 1、以個人購買的CD音樂,於辦公場所午休或下班時段對公司員工播放,因屬經常性之使用,不符合本條「合理使用」之情形。 2、機關、團體或社區提供電腦伴唱機,供員工或所屬社區成員點歌演唱,均屬經常性的利用活動,不符本「特定活動」之要件。 3、學校於午休時間或課間播放音樂,亦屬經常性播放情形,不符合本條規定之要件。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財局 * 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 * 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一般機關或公司行號於歲末年初舉辦尾牙、春酒活動時,邀請藝人演唱歌曲並支付表演人報酬者,自無上述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惟此類尾牙、春酒活動中,如由主管、員工自行粉墨登場,提供助興節目;或為特定節慶、主題而舉辦之「電影欣賞週」、「卡拉 OK大賽」等,因均屬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且未向觀眾或聽眾收取入場費、復未向表演人支付報酬,即得依著作權法第55條主張合理使用著作。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財局 * 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 * 各級學校及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教師如欲於課堂上播放影片用於教學,主要有以下2種方式: 1. 運用教室本身既有的器材或學校視聽設備於教室播放 2. 運用學校電腦網路系統播放供多數班級收看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財局 * 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 * 學校及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著作權問題 1. 運用教室本身既有的器材或學校視聽設備於教室播放 對學生播放,屬於對於特定多數人(公眾)的「公開上映 」行為。 教師欲在課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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