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_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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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_精品

建材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1 总则 为规范建材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建材行业标准制定。 制定建材行业标准, 1.4 建材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复核、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2 立项 2.2 程序及要求 2.2.1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 2.2.2 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标准项目及技术内容改动较小的修订项目可不经过征求意见阶段,直接进入编写标准送审稿及以后各程序,但在《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中应注明是否采用快速程序。 2.2.3 立项申请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建材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受理,经审查后报送建材联合会。报送材料包括:? a.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一式一份,附电子文件,格式见附表2); b. 《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一式两份)。 2.2.4 建材联合会对标委会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后,报送工信部。 2.2.5 工信部对立项申请汇总后,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进行协调,并编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2.2.6 建材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年中报当年计划,年底报下年度计划,统一由工信部下达,建材联合会负责转发至各有关标委会。 2.2.7 为强调计划的严肃性,凡未列入建材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办理报批手续。 2.3 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属行业内专业之间的,由建材联合会负责协调;属行业之间的,建材联合会汇总后报送工信部,由工信部负责协调。? 2.4 计划调整 2.4.1 计划项目应按期完成。在执行计划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况可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a. 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如:起止年限等)进行调整; b. 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销。 2.4.2 凡需要调整的计划项目,由标委会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表3)报送建材联合会。 2.4.3 标委会应在年底前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格式见附表4),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报送建材联合会。 2.4.4 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和执行情况经建材联合会审核后,于每年一月底以前报送工信部。 3 起草 或标委会3.3 标准草案的编制 3.3.1 标准草案的编写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相关行业标准编写要求。 3.3.2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a.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 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 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 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 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 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 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实施日期等); ???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3.3.3 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工作组应按标准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起草标准时应调查研究和分析国内生产、使用和科研情况,研究分析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还应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并尽可能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3.3.4 编制标准送审稿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由工作组组长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标委会同意并发文,提交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或标委会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45天。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列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表5),提出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 若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的,应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二稿,重新征求意见。 按2.2.2要求立项的项目可不经过3.3.3和3.3.4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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