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国和出口国支持食品贸易的信息交流准则12016年通过.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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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国和出口国支持食品贸易的信息交流准则12016年通过

《进口国和出口国支持食品贸易的信息交流准则》1 CAC/GL 89-2016 2016 年通过 1 该准则也适用于食品动物的饲料 – 如其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或食品贸易公平交易。 MR132/ Ch. 2 CAC/GL 69-2016 1. 引 言 2 大部分食品贸易并无国家要求交流国家食品监管体系信息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 进口国可能要求交流信息以便启动或保持食品贸易。 该准则无意强制要求此类信息交流为国家间贸易的必要前提条件。 如果与贸易商品相关的风险水平较高 (无论这些风险是否与食品贸易中的食品安全 或公平交易相关),并且必要的担保无法通过其他机制取得,可能要求信息交流及相关 评估。 进口国和出口国使用食品法典准则应有助于支持开展对国家食品监管体系相关 组成要素进行的必要评估。 与之有关的食品法典文本包括下列实例:  《国家食品监控体系原则和准则》(CAC/GL 82-2013 );  《食品进口管理系统准则》(CAC/GL 47-2003 );  《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原则》(CAC/GL 20- 1995);  《食品检验认证系统相关卫生措施的等同性判定准则》(CAC/GL 53-2003 )。  《食品卫生总则》(CAC/RCP 1- 1969)。 这些准则还可能有助于执行《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的设计、操作、评价 和认证准则》中信息交流要求(CAC/GL 26- 1997)– 尤其是第 9 节第 55-57 段 – 检验和 认证系统的评估和验证。 2. 目 标 提供指导意见,帮助进口国和出口国主管部门确认何时需要进行信息交流,以及 那些信息对于评估国家食品监管体系相关要素至关重要。 提供指导意见,帮助精简和协调进口国和出口国主管部门之间交流信息的内容和 流程。 3. 范 围 该准则适用于在开始贸易或保持贸易之前,进口国和出口国主管部门间需要交流 信息以评估出口国国家食品监管体系相关要素的情况,这可能包括一种产品或一组产品。 2 鉴于当今全球市场情况,官方检验和认证系统可能被视为国家食品监管体系一部分(参见 CAC/GL 82-2013 第二段 最后一句话)。国家食品监管体系或国家官方检验和认证系统 “相关构成要素”应与所进口食品之间有明确联系。 CAC/GL 69-2016 3 4. 信息交流和评估 4.1 当某种特定食品或一组食品对食品安全或食品贸易公平交易带来的风险要求对出口国 国家食品监管体系相关要素是否适当地管理了这些风险进行评估,且没有别的办法可以 取得保证,就需要进行信息交流。 4.2 进口国和出口国主管部门在开展信息交流及对国家食品监管体系相关要素进行有关评估 过程中: a) 如无合理依据,不应采取超过进口国自身实行的结果、标准或程序; b) 应认识到国家食品监管体系相关要素设计和结构可能有所不同,但仍能达成 相同的目标和结果; c) 应承认出口国已经实施的官方监控、评估和审批机制。 d) 应聚焦于出口国已有的国家食品监管体系相关要素,因为其与结果相关联; e) 应仅限于对确保食品安全和食品贸易公平交易必要保证必备的详细信息,而不应 定期要求提供具体食品经营者详细信息。3 f) 应承认以前的信息交流和评估以便保持贸易,如无正当理由不应定期要重新 评估。 5. 原 则 下列原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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