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3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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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3月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7 年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 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 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 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 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 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 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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