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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破产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 ,男,1950 年7 月16 日出生,汉族,住址XX 。 电话:XXXXXXXX 。 被上诉人:XXXXXXXXX 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代表人:XXXXX 。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XXX 人民法院XX 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 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XXX 年XX 月XX 日收到XX 人民法院 XXXXX 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上诉人不能服判,故此提出上诉,理由 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下列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书P4 页(第4 行至第5 行)“XXX 倒闭后,在该 公司的基础上成立XXX,XXX 又任XXX 法定代表人”(第7 行) “XXX 使用山西XXX 纸业有限公司的成品出库单向被告供货”这一 认定事实错误。 ①、XXX 纸业倒闭没有经过清算就成立XXX,XXX 与XXX 纸业财产混同。XXX 纸业倒闭情况及XXX 的成立、破产,上诉人均 不知情。 ②、XXX 以XXX 名义使用XXX 纸业的出库单出售给上诉人 的瓦楞纸,这些瓦楞纸到底是XXX 纸业所有、XXX 所有、还是管理 人管理的财产,没有证据证明。 2 、一审判决书P4 页(第7 行至第10 行)“本院受理XXX 破 产清算一案前,被告赊购XXX 瓦楞纸(XXX 使用山西XXX 纸业有 限公司的成品出库单向被告供货),拖欠货款49716 元未清偿”。这 一认定事实错误。 ①、一审法院仅仅依照被上诉人的账务凭证作出这一认定,没 有其他证据支持,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被上诉人的账务凭证是其 单方内部账务记载,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到底是否拖欠货款 23824 元,应当以双方结算结果认定,而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 供货单认定。 ②、2014 年 10 月17 日,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XXX 账户1 万元,发送XXX 短信:以前全清。XXX 回短信确认:收到。 这些短信记录能够证明,上诉人给付1 万元后,上诉人与XXX 以前 交易的货款全部结清。短信记录能够证明,交易及结算已经得到了双 方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认定双方2014 年 10 月17 日之前货款 全部结算完毕,上诉人没有拖欠货款。 3 、一审判决书P4 页(第10 行至第16 行)“2015 年6 月,原 告代表人与XXX 共同前往被告处,电话告知被告,XXX 已进入破产 清算、XXX 由原告管理和被告不得再向原告以外任何人清偿债务等 有关情况,同时向王经理(代表被告主持工作)告知,XXX 纸业已 进入破产清算,今后由原告负责组织生产、销售,被告只能向原告清 偿债务和支付货款,否则不能免除被告履行债务的责任,并将原告收 款账号留给了王经理”。这一认定错误。 ①、一审判决作出这一认定没有证据支持,上诉人也没有对这 一方面事实的认诺。被上诉人一审当庭提交的证据里没有这一方面的 证据,没有经过当庭质证,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已经将破产管理事项合 法通知了上诉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②、被上诉人主张代表人去过XXX 县见到王经理,至今没有 说明代表人这个自然人到底是谁?被上诉人这一主张没有涉及代表 人见到王经理、电话告诉上诉人他的身份,这一代表人也没有持有身 份证明及法院出具的身份证明,所以被上诉人的主张不能自圆其说。 上诉人也无法知道代表人的身份。 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 14 条之规定(五),人民法院通知 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的要求,应当采用公告方式。但被 上诉人主张是电话、面见王经理告知,这一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被 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4 、一审判决书P4 页(第16 行至第18 行)“2015 年7 月25 日至8 月15 日,原告先后出售给被告瓦楞纸价值为221555 元,XXX 代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9756.40 元,剩余货款161798.60 元被告至今未 付”。这一认定错误。 ①、“原告先后出售给被告瓦楞纸价值为221555 元”无根无据, 原告的哪个自然人与上诉人协商价款、数量、交付时间、地点、如何 付款,一审判决移花接木,对关键问题不交代清楚,这样认定没有任 何证据支持。 221555 元瓦楞纸实际交易人是XXX,不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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