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厂环境保护工作专项考核实施办法.docVIP

钢厂环境保护工作专项考核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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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环境保护工作专项考核实施办法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规章制度 QG/CTLG0096—2016 环境保护工作专项考核实施办法 2016 -07 -04 发布 2016 - 07 -04实施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发布 目 次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机构职责........................................ 1 第三章 环保基础管理考核................................ 1 第四章 环保设施运行考核.... ........................... 2 第五章 污染物超标排放及污染事故的考核.................. 3 第六章 附则... ............ ........................... 4 附录A:环保考核指标分解明细表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炼钢总厂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的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和《管理标准》等有关制度规定,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炼钢总厂及炼钢总厂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类外包工程项目。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生产安全科是炼钢总厂环境保护及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炼钢总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及实施工作,并向炼钢总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供环境保护工作专项考核结果。 第四条 设备管理科负责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主体设备同等管理。 第五条 其他科室按照炼钢总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努力完成炼钢总厂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考核指标。 第六条 作业区按照炼钢总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努力完成炼钢总厂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考核指标。 第三章 环保基础管理考核 第七条 未建立本单位环保管理机构,未确定相应的专(兼)环保管理人员的,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八条 未建立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九条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环保统计的各类报表、数据,或出现漏报和错报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出现虚报各类环保数据的,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十条 回避、拒绝或阻碍环境保护部门(包括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现场环保检查、监测等,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设置障碍的,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十一条 被监测单位未及时为环境监测提供必要的现场采样条件而导致采样困难或无法采样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十二条 环保设备大、中修前未按规定上报检修计划或检修报告的,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储存酸液、碱液、油品等危险物质的装置发生泄漏,或未执行国家和企业关于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擅自处置废油、废酸液等危险废弃物的,处罚责任单位500~3000元;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或引起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罚责任单位2000~10000元,同时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罚款和环境污染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造成治理项目不能按时实施或实施后不能及时进行环保验收的,处罚责任单位300~1000元。 第四章 环保设施运行考核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项次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一)未建立环保设施技术卡片和运行台帐,或不按规定作好环保设施运行及检修记录的; (二)未建立环保设施技术操作规程,或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 (三)环保设施运行中,风、水、气等有明显跑、冒、滴、漏现象的; (四)环保设施运行中,因维护维修保养不当,不能达到公称能力(按设计能力和性能,出厂铭牌或科学试验等鉴定后所规定的能力)的90%以上的; (五)环保设施主要安全保护装置的仪器仪表不齐全,动作不可靠的。 第十六条 环保设施没有做到与主体设备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行的;或主体设施运行正常,环保设施出现故障,而没有对环保设施进行及时检修、抢修的,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若因此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处罚责任单位1500~8000元,同时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罚款或环境污染赔偿费用。 第十七条 无故闲置环保设施或因工艺改变及其它原因擅自更换环保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率≤95%,处罚责任单位300~1000元。 第十八条 擅自拆除环保设施,处罚责任单位3000~10000元,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正常运行,逾期仍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加倍扣罚。 第十九条 擅自将本单位环保设施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管理,造成不良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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