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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_免费下载

钱某在《执业医师法》实施前,经批准开设了诊所,实施后,在整顿医疗机构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收回,但并未作出停业或注(吊)销的行政行为,亦未告知其在整顿期间不得行医,且在整顿期间某省卫生厅已发给钱某《医师资格证书》,钱某具备《执业医师法》第13条规定的申请《医师执业证书》的资质。 因此,在本案中,钱某开设诊所行医的行为,从主、客观方面看均不具备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不应构成非法行医罪。 * 《执业医师法》:行医必须取得医师资格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否则属非法行医。 《母婴保健法》:“从事家庭接生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钱某1998经考试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其进行助产接生符合《母婴保健法》规定。 本案中,钱某在为产妇云某助产接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和助产接生常规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尚无足够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案可以认定钱某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 案例:病患者知情权 余先生与韩小姐婚后,长期未育。去年,韩小姐发现怀孕了。夫妻俩惊喜。经常到市某医院作孕情检查,从未发现问题。 2月,韩小姐生育了一子“小遗憾”,是头脑先天性畸形。 夫妻俩在伤心之余,对“小遗憾”作了医学鉴定:若孕检时能够发现问题,处理掉还来得及。 * 按照政策规定,可申请生育二胎,准生手续也已办好。 夫妻俩烦心:多生一胎,要多花钱,且“小遗憾”以后的生活。 经某律师建议,余先生和韩小姐将医院告上法院,请求根据《母婴保护法》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侵犯知情权”,赔偿原告因医院过错而生育导致的抚养费50万元。 医院觉得非常无辜。经过法院委托鉴定,发现小遗憾确实是先天发育不良。 ????? * 法理评析 本案提起侵权之诉的理由:被告侵犯了原告作为病患者的知情权。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 1、如果把病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关系认定为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那么病患者的知情权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了。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若原告以“被告侵犯其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那么,所能够援引的经营者民事责任条款是: 第4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 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 (1)原、被告间事先并没有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进行约定,因而不适用第40条; (2)经法院委托鉴定,发现小遗憾确实是先天发育不良,因此,被告方并不存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这种情形,故不适用第41条; (3)被告在孕检时未能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问题,可能因: a、技术水平所限(主观上无过错) b、业务知识不精、疏忽大意等(主观上存在过失) 但是被告不可能是明知问题的存在而对原告有所隐瞒,因此被告对原告不存在欺诈,故不适用49条。 * ? 2、若把患者与医院的关系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成立以患者挂号行为的完成为标志的话,那么作为调整规范的就不是《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而是《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母婴保障法》第18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 ……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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