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海关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企业须知.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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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企业须知

黄埔海关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 监管改革企业须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总署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 建立更加适应企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模式, 根据加工贸易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强化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 理念,更好的适应和满足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和产业向高端跃 升的需要。我关决定开展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 点工作,对试点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有关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和时间 2017 年 7 月,我关在东莞海关、新塘海关、驻开发区办 事处、驻长安办事处、驻凤岗办事处、驻常平办事处同步启 动试点工作。 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 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 转、核报和核销等。 二、试点企业资质要求 (一)企业准入 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生产型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 管模式: 1.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 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 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 海关监管要求的。 (二)企业退出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再对其实施以企业为 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1.企业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的; 2. 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逻 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3. 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数 据、单证和资料的; 4. 主动申请不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 5. 其他需要撤销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 三、改革试点的具体内容 (一)试点模式概述 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改变传统的以合 同为单元的管理思路,制定与企业生产特点相适应的加工贸 易管理模式,简化企业申报程序,便利企业核销操作,明确 企业申报责任,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建立以企业物料编码(料 号)或 HS 编码(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 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二)试点主要内容 1.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账册管理模式 改变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以企业为单元开设电子 账册实施加工贸易管理。尊重企业在行业特点、生产规模、 2 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实际差异,由企业自行确定加工贸易商品 归并申报颗粒度,自主选择以料号或项号建立账册;同时可 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的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2.筒化深加工结转手续 试点企业之间、试点企业与黄埔关区内的非试点企业之 间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不再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记录, 但应当如实保存深加工结转收、发、退货的记录,备海关核 查。试点企业在每月 15 日前,对上月的深加工结转收发货 情况进行汇总,集中申报深加工结转进、出口报关单0 3.简化外发加工手续 试点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 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备 案手续,海关不再收取收发货清单,企业应当如实保存外发 加工收、发货的记录,备海关核查。 试点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企业在办理外发加工 各案手续的同时应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 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4.放宽内销集中申报期限 试点企业可以直接按照集中办理内销征收手续的规定 进行内销集中申报,无需事前向海关报备;但按规定属于需 要提供担保的,仍应按照现行规定在事前提供担保,未提供 担保前不能获得内销集中申报资格。 试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企业应在次月 15 日前 向海关集中办理纳税报关手续,且不得超过账册核销周期和 -3 进行跨年度申报0 5.允许企业根据实际开展补充核报 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允许企业对本周期内经营管理 期间的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及时向 海关补充核报,并提供及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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