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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B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实施指南自评考评表—乙炔生产
天津市B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 三级实施指南自评/考评表乙炔生产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月 序号 法规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具体要求 分数 应得分 自评/考评分 1 企业设址、功能分区、建筑设施 1.1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集中管理。 除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外,禁止在外环线内及区、县城区范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内集中布局;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化工园区或者其他工业园区集中。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14条 未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 否决项 分 1.2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化工厂厂区一般分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仓储区和厂前区。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按具体条件可布置在生产区内,也可单独一区布置。 HG/T20649-984.1.5 乙炔生产企业,生产区和生活、办公区应严格分开,其他辅助生产区和仓储区等,也应规范设置。凡是功能分区不规范的,应立即重新规划调整。 分 1.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GB50016-2006 3.6.1 乙炔生产车间、电石库等,应分别独立设置。气瓶维修间和化验室应单独布置。 分 1.4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附表:厂房的耐火等级 生产类别 厂房的耐火等级 甲类 一、二级 乙类 一、二级 丙类 一、二、三级 丁类 一、二级、三级、四级 戊类 一、二级、三级、四级 GB50016-2006 3.2.1 3.3.1 没有经过建筑设计资质设计的厂房(仓库)存在不符合《建规》要求的应补办现状整改设计。对建筑屋顶及整体建筑腐蚀严重、强度下降,没有由相应资质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并进行防腐处理或加固处置的,不应继续使用。 否决项 分 1.5 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民用建筑不应少于25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2-16m;与重要公共建筑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与厂外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0m;与厂内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20m;与厂内主道路不应小于10m;与室外变压器不应小于25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GB50016-20063.4.1-3.4.3 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民用建筑不应少于25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2-16m;与重要公共建筑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与厂外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0m;与厂内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20m;与厂内主道路不应小于10m;与室外变压器不应小于25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电石库与明火、发生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与丙酮库不应小于20m。 电石库与乙炔发生器室相对一面为实墙时,其水平距离可为6m。 否决项 分 1.6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遇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与厂外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0m;与厂内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20m;与厂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5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 GB50016-20063.4.2 3.4.3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遇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与厂外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0m;与厂内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20m;与厂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5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 否决项 分 1.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GB50016-20063.6.2 3.6.13 有爆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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