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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教案精品
【法律关系】 1.单位与职工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优先购买权”条款; 2.职工甲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 3.职工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4.单位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 当事人的合同是不能自由创设物权的,因此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双方约定虽然没有产生物权效力,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善良风俗,则应当认定有效。 单位若提起要求职工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 物权主体的平等 对各个主体应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纠纷 物权受到侵害各个主体均受到平等的保护 国家公权力为“公共利益”征收、征用时,应对被处分物权的主体尽到特殊的保护 2、平等保护原则指是指物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物权法》第3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关于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平等保护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案情简介】 重庆某房屋产权人吴某夫妻自有一栋219平方米二层小楼,因未能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协议而拒绝搬迁。开发商与吴某进行了数十次协商,但她始终没有接受安置方案。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这栋二层小楼,如大海中的孤岛,随时都有倾覆的危险,被网民和许多媒体称为“最牛钉子户”。开发商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裁定,房屋管理部门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强拆的申请,人民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屋管理部门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 【问题提出】 1. 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2. 在拆迁过程中,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关系】 1.房屋所有人吴某夫妻与开发商之间的拆迁补偿协议 2.房屋管理部门作出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 【参考答案】 1.房屋拆迁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民法规范的调整,并由此产生一系列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主要涉及对私权平等保护的问题 * 3、公示公信原则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是为物权的变动提供法律基础 所提供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普遍信服的公信力 在物权变动中具有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善意保护的效力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甲 乙 丙 夫妻关系 房屋买卖合同 要求返还房屋 买方 卖方 过户登记 【案情简介】 甲、乙为夫妻关系,共有一处价值100万元房产无人居住,购房时以甲的名义办理房产登记,房屋产权证书与房屋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上均只有甲一人的名字。甲、乙因感情不和现欲离婚,甲即背着乙与不知情的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100万元交于甲后,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后乙得知此事,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该房屋。 【问题提出】 1. 第三人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乙的损害如何得到救济? * 【法律关系】 1.甲、乙为夫妻关系; 2.该房屋真实权利为夫妻共有,公示的权利状态为甲一人所有; 3.甲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产权登记 【参考答案】 1.丙可依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2.乙虽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的所有权,但其权利因为未公示,所以不能对抗已付相应对价且已依法登记的善意第三人丙。因此,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只能要求甲予以赔偿,即其物权请求权丧失,仅享有债权请求权。 * 4、物权区分原则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原因行为的成立,应当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判断标准;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原因行为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案情简介】 甲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乙,乙已将房款交清,并且实际占有,后甲下落不明,因没有甲的身份证件,乙始终无法办理过户,法院在一起以甲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中,将仍登记为甲名下的房屋查封。乙提出自己已将房款交清且已实际占有,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是甲不能提供身份证件,自己对此没有过错,法院不能查封该房屋。 【问题提出】 1.甲与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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