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滨州市执法培训班)资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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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滨州市执法培训班)资料

关于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问题及 对策思考 邹平县安监局 李光岭 安全行政执法是安监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赋予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安监部门的形象。笔者就是一名基层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现就目前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的体会和看法。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础相对薄弱 (一)执法力量不足。目前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配备严重不足,装备缺少,很难适应日益繁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任务。就拿笔者所在县来看:全县共有60余家危化品生产企业,一个季度检查1次,一年4次,加上复查就是8次,共是240次,共有经营企业120余,即使1年检查2次,全年就是240次,这样单单危化品全年就是480次,这个还不包括处罚等,按照人均40家次的标准,就是需要12个人进行执法,所以现有执法人员数量、装备严重不足。而乡镇情况更是严重,一个乡镇安监站加监察中队一般3-5人,而要监管的单位除了生产经营单位,还包括数量很多的“三非”企业、个体工商户,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二)基层执法人员系统学习安全生产行政法律法规的机会少,执法水平有限,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凭经验机械片面地理解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参差不齐甚至出现误差局面;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还不够规范,立案、审查、备案、听证、复议、结案等程序不到位,甚至有一定的随意性; 二、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已经于2010年7月15日公布,并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的施行,有助于执法人员更好的进行自由裁量,避免出现自由裁量不当的局面。但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⑴切忌因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违背或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或原则;⑵考虑不周或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⑶切实把握好同类案件的处罚差别幅度问题。《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一些条款,处罚数额的跨度较大,如《安全生产法》第80、81条都有“处罚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有罚款额10万到500万的罚款,这些处罚数额的跨度都较大,都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对这种裁量权的使用,当慎之又慎,务必要找好判断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最佳结合点:一是要准确查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充分说明;二是自由裁量的比例要适当,要兼顾好执法目的和相对人的权益,防止单纯强调一个方面而导致自由裁量不当的问题发生;三是要遵守自由裁量的公正保障制度,尊重保护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行政公开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等。 三、执法程序不严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常见的错误有以下几种:一是适用程序种类错误。有的行政处罚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采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如对应该采用一般程序做出决定的却采取了简易程序,不按照规定采用听证程序等;二是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类错误。如检查安全生产不用制式现场检查记录,而是口头说说或是自制的检查表。处理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或安全隐患不是下达执法文书,而是用发文件的形式下达整改通知,行政执法文书不全,违法事实记录不清,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等;三是执法步骤类错误。按照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做决定,这些环节和步骤是不能缺少的。 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程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每一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者,一定要增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严肃性的认识,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严格按程序依法行政;二是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不能随意,要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在行政处罚决定前,要让相对人了解调查及处理的具体内容,要按照规定给对方提出反对意见,进行申诉、辩论的机会,按规定组织听证会等;三是要加强安监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法制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负责对执法工作进行审核。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进一步补充完整证据;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审核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及时纠正; 5、对超越法定职责范围处理的案件,审核时建议撤销并及时移送有法定处理权的部门。 四、重首次检查,轻整改复查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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