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监管培训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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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监管;一、民族宗教安全监管 二、民族宗教财务监管 三、民族宗教舆情监管 四、民族宗教食品监管;民族宗教安全监管;;;;;; 中国在寺观教堂试行新的财务监管办法;在中国,宗教活动场属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许多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基本处于“自我管理”状态。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纳入了规范范畴。 共9章40条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要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民主管理,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广东省湛江市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试点工作;;三、落实责任,明确任务 成立以市民族宗教局局长庞安杰为组长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要求此次承担试点任务的徐闻县、遂溪县和麻章区民族宗教局以及其宗教团体和试点宗教活动场所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人员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要求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增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指导、监督,提高服务意识。市民族宗教局定期或不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及时督促试点场所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民族宗教舆情监管;;;除了会同县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外,在我国的新疆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多民族、多文化、多宗教特征以及新疆与周边地区存在大量跨国跨界民族等历史遗留与现实问题,加之复杂的国际势力的干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三股势力”等组织把网络作为反华渠道,建立网站和专门机构,雇佣网络写手,制造和利用网络谣言,对社会热点和敏感新闻进行恶意炒作,散布反动言论,在意识形态、 思想文化领域制造事端。社会不满分子抓住网络热点问题造谣生事、煽风点火,妄图挑起社会矛盾破坏社会政治稳定。乌鲁木齐“7·5”事件的发生过程说明了网络舆情在暴力恐怖事件中所起的消极作用。 ;针对这类事件的发生,就必须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督机制 一、加强???络舆情研判。 二、采取多种舆论引导方式快速应对,充分发挥新闻网站的先发优势,权威披露,以正视听。 三、在网络中培养意见领袖和发展盟友 四、建立健全应对网络舆情危机机制 五、建立网络舆情跟踪制度。 六、建立网络信息发布制度。政府机关利用政府网站,发布真实、客观、全面、及时的突发事件信息,减少人们对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感。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宗教监管需要;民族宗教食品监管;二、清真食品及其监管的概念;三、清真食品及其监管的内容;二、生产、经营条件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按照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 2、 清真食品的主辅原料应当符合清真要求,并附有效证明。 3、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应当保证专用,不得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 4、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显著标明“清真”两字,并可以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 5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其字号、招牌以及食品的名称、包装和宣传广告,不得含有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 6、禁止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 ;三、 优惠措施 1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给予下列优惠: (一)对改造项目给予补贴; (二)对经营场地租金给予补贴; (三)对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 (四)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他补贴。 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自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之日起,停止享有本条例规定的各项优惠。 3、因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迁清真食品供应点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市或者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遵循同等条件“拆一还一”、就近、及时、便于经营的原则,妥善安置。 ;四、 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清真标志牌。 ;;三、清真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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