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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引入 “感谢检察官对我女儿的教育挽救,最近她的考试成绩门门都是优秀!”4月26日,当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刘岚接通吴某的电话,了解吴某的女儿小吴近来情况时,吴某的话语中流露着感激和欣慰。原来,小吴是该市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年初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宿豫区检察院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并须按照规定接受为期六个月的考察。如今,考察期刚过了一半。 据了解,2010年以来,宿迁市检察机关已经对11名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其中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10名,尚在考察期1名。4月17日,《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出台,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特别程序入法 《刑事诉诉法》第271条-第273条是有关于该特别程序的规定。 新修订的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 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重点难点在于建立一个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程序,附加有针对性的、合理有效的考验条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严格的监督考察。当前检察机关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刑诉法既定框架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则,为全面对接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正式施行做好充分准备。 对于通过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特别程序的争论 支持者:有着理论基础(如起诉便宜主义,刑罚目的)、司法实践基础、政策基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较高的价值(诉讼经济价值,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反对者:“最大困惑是办案时限,附条件不起诉需要更长的等待世家且需要投入精力做细致的帮教工作。”还有一部分来自审批机构,担心大范围的推广附条件不起诉会使得相当一部分构成了犯罪的案件,不交付法院,这样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定罪权,不符合法治的要求。 如果处于‘担心被滥用’的考虑阻挡新法的出台,那么法治进程的脚步便可能会停滞不前。我支持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我们需要做的是完善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使得该制度发挥其自身的价值。 ——那么什么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它的适用条件又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哪些问题?如何完善?这四个方面将构成我这次学术讲座的内容。 内容框架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一)内涵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考虑到未成年犯的特点,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综合考虑后,对犯罪应当起诉的未成年轻微刑事犯罪分子作出暂时不起诉的处分,同时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或要求满足一定的条件,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从立法目的上来讲,该制度的落脚点应该在不起诉上,即制度的正常逻辑结果就是对符合条件的的犯罪嫌疑人不再起诉。也有学者将该制度成为暂缓起诉、“暂缓不起诉”、“缓起诉”等。 (二)特征 1、主体的专属性。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只能由检察机关做出。 2、适用范围的特定性。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轻罪。同时还要考虑“犯罪时之动机目的、犯罪时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犯罪行为人之品行、犯罪后之态度等。”只有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均符合特定要求方可适用。 3、设定考察期,附加一定的条件和义务是该制度的最显著的特点。 4、结果具有非确定性。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最终是起诉还是不起诉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 (三)辨析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我国三种不起诉情形。其中涉及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只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相比: 相同点: 1、案件本身均符合起诉条件 2、二者都可能引发不起诉的后果。 不同点: 1、附条件不起诉设有特定的条件,而酌定不起诉由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考验期和履行条件义务限制。 2、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被不起诉未成年人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要视其在考验期内表现而定,酌定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性,不起诉决定一旦公布,则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 二、适用条件 (一)主体条件 1、14-16周岁:只对8种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应当特别谨慎。 2、16-18周岁:其所犯的罪行应当是刑法所规定的非暴力的轻罪,如盗窃、诈骗、且犯罪情节轻微、数额较小或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才能适用。 (二)客观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A.量刑上——第271条规定是适用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很少,我认为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刑罚更为合适。 不仅包括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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