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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培训讲义word
房 产 税 培 训 讲 义
第一讲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房产税的基本规范,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及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该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5、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第二讲 计税依据与税率
一、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陕西省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的余值计算缴纳。
1、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天然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起,计算原值。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依据
(1)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5、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从租计征。
6、对融资租赁房屋,其租赁期满后,房屋产权转移对承租方。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自2009年12月1日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7、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8、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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