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安全管理及内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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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安全管理及内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资金安全管理及内控制度建设和 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对照标准条件,进行自我审查。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对外担保的原则、标准和条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单位;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根据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     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与企业集团就过去已经发生的担保事项发生纠纷,或不能及时交纳担保费的。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对外担保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反担保方案。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董事会有权决定在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30%且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下(含10%)的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涉及的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0%的担保事项;累计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30%以上的任何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任何董事、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均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担保业务的主要流程   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担保业务的受理。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熟悉担保业务,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  公司财务部受理人员受理担保业务时,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完整的资料,主要包括: 被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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