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禾米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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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禾米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米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前言本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大米加工的生产技术管理,促进大米加工健康发展,提高大米质量,确保质量安全。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米生产,提高大米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大米产品定义与分类、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大米加工设备、大米加工质量管理、大米加工卫生管理、产品出货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企业使用引用标准。 第二章 大米产品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 大米是指以稻谷为原料,经加工而制成的产品。按国家标准,大米可分为籼米、粳米、糯米三类。 第三章 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 第五条原粮收购较为固定的原粮来源,在收购原粮时应同原粮供应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掌握原粮供应单位,原粮品种、数量及质量等信息。 第七条企业生产销售无公害大米、绿色大米、有机大米保证原料种植、加工及产品符合《NY 5115-2002 无公害食品 大米》、《NY/T393-2000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419-2000 绿色食品 大米》、《NY 21-1986 农药安全使用指南》等标准要求。专用原粮在运输、储存、加工过程中避免同其它种类原粮相混合。 第八条原粮收购以质论价进行收购。情况配备相应的原粮烘干、凉晒、清理设施,保证原粮的储存安全。 第九条 按《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原粮进仓前应对仓库进行清理、消毒、再清理,仓库具备防雨、防潮、防鼠、防虫、防雀、通风设施,配备温度、湿度监控设备。经过培训的仓管人员应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粮情,通风降温;仓库排水通畅。 第十条 原粮包装不应对原料产生二次污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散装原粮应注意保持运输工具的清洁、干燥、卫生。 第十一条 原粮收购在执行国家政策收购标准的同时,结合本企业所在地产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收购标准。加工前的原粮应符合国家收购标准要求。 第四章 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 第十二条 大米产品包装按材质可分为编织袋、塑料袋、纸袋、散装容器等,按包装形式可分为常态、抽真空、充气等;按包装防护功能可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大米添加剂按添加功能可分为营养强化添加剂、加工性能改善剂等。 第十三条参照GB/T8947-1998《复合塑料编制袋》、GB/T8946-1998《塑料编制袋》、GB 7707-1987《塑料袋》、GB 6543-1986《瓦楞纸箱》、GB 9687-1988《食品包装卫生标准》等标准制定本单位产品包装验收标准。要求包装供应商定期提供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大米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添加到生产过程中直接与产品接触的生产用水,要达到GB 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产品包装标签应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储存指南、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及特殊标注内容(如添加剂中含有转基因及过敏源成分的说明)。 第十六条包装物及添加剂的存放环境应符合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对于生产班次领用情况应建立台帐,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五章 大米加工 第十七条加工的建设应遵守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第十八条厂区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厂不得受气流、河流污染;厂区周围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易遭受污染的情况。 (二)厂区内设施、设备等应维护、清洁,不得成为周围环境的污染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的泄露排放应遵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厂区空地绿化,防止尘土飞扬或积水。 (四)厂区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处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焚化炉、锅炉、废气处理、污物处理均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护措施。 (五)生产区禁止养动物。 (六)厂区围墙、围栏。 (七)储水池(塔、槽)、供水管道、器具等应采用无毒、无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有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和有害物质进入导致污染;自备水源选址应距污染源(化粪池、垃圾存放场所)30米以上,且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要求: (一)生产厂设置应包括生产部分和辅助生产部分。生产部分包括:原粮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等。辅助生产部分应包括:变配电房、机修间、副产品收集间、检验室、原粮仓库、材料仓库、成品库、更衣室、洗手消毒区、厕所及其它为生产服务的必须场所。 (二)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并设置在员工进入加工车间的入口处;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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