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金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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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 前言: 为加强佛山市基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投资资金、营运资金。日常费用收支由财务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及报销制度。 一、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 出。 二、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管理重点为:采购资金管理、应收预付管理、其他资金往来管理。 第二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各部门/物业管理项目项目按照制度规定的授权及职责,履行资金管理权责。资本性支出及经营性支出必须由公司总经理签批。 第三条 公司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投资资金 一、投资项目必须在年初编制预算,报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才能执行。 二、经总经理授权,委托授权人可决定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下的投资事项。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可审批签署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单项不超过500元的购置协议,并在确保不超出投资计划总额的前提下对购置项目进行不超过总投资费用5%的调整。 第五条 营运资金 一、营运资金的使用,单笔或当日累计支付1000元(含1000元)以下付款经项目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再报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1000元以上付款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付款; 二、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资金划拨,执行营运资金的使用 审批流程。 第六条 为维护投资人利益,有效防止公司员工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按相关财务要求,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必须遵守: 一、未总经理审批通过,严禁公司对外(企业及个人)提供授信担保; 二、公司在未经总经理书面同意下。任何人不得无偿向他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他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人员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人员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公司员工、他人的债务。 三、公司与公司员工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 四、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职位损害公司利益和合法权益。 第七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遵循国务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主管部门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和外汇管理办法等各种法规和规章,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按照规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 第八条 各物业管理项目设专职收费内勤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但收费内勤员不得兼任稽核、登记工作。稽核、登记工作应由物业管理项目以外的第三方进行。 第九条 收费内勤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资金使用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对超出审批权限的,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依照现金管理规定,库存现金只能用于工资支出,个人福利劳保支出、差旅费、零星开支、备用金及银行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小额款项。其他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十三条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空白票据由专人保管,保管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银行的全部印鉴章。设备查簿,连续记载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结存情况,票据领用要有领用人签章。凡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要全部联次保存,不得撕毁,丢弃。 第十五条 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部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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