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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保养管理规章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和起到防火、灭火的应急作用。二.适用范围:矿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管理,经济保卫部负责统一管理和消防检查,安全管理部负责全面监督及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考核。三.编制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351-1997《灭火器箱》GA139-2009四.日常管理:1.矿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都由经济保卫部统一实施有效管理,各单位第一负责人负责本区域的消防器材管理;2.经济保卫部制定严格的消防器材使用、保养、保管制度,并有专人负责、专人实施管理;3.消防设施设备包括器材应印有统一实施管理的消防明显标志及编排号;4.消防水源、器材、设备未经经济保卫部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运用或挪用;5.灭火器放置的位置要明显、合理,有紧急情况方便使用,但又不阻碍他人,灭火器必须按照单位进行编号,防止遗失,灭火器箱必须用经济保卫部统一印制的消防封条予以封住,杜绝别人乱使用;6.消防管理要做明显的消防标志,方便区分使用,更利于加强管理;7.消防栓应按编号,统一用消防封条进行封闭,杜绝有人乱使用水源和动用设施;8.消防斧、消防车扳手、消防服、消防撬、消防绳,必须统一摆放、统一管理,交接班必须进行清点,并做好相关使用登记工作;9.消防泵、喷淋泵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供水,消防水泵必须控制在自动状态,以便于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工作;10.根据实际情况,要定期按时更换灭火器材的药剂等工作;11.各单位消防器材由单位自行负责保养,更换药芯、灭火器或新增报经济保卫部统一管理,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由经济保卫部组织进行,同时做好记录备案;12.消防通道经常检查,不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干净,防火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能够安全有效的隔绝不安全隐患。五.放置标准1.灭火器设置点的要求: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的地点;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人员对灭火器进行保养,维护及清洁卫生;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灭火器的稳固安放;灭火器的设置点环境不得对灭火器产生不良影响。2.灭火器摆放的要求:灭火器需置于灭火器箱内,或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面向外,摆放稳固;前方净空并予以标示;外观清楚,无灰尘;灭火器上方须用标示牌标示。六.检查、使用与保养1.灭火器的检查内容与相关管理:各使用单位每月10号之前要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填写灭火器检点记录表,检查内容包括:安全插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无变形,保险绳扣有无断裂;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喷筒等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破断裂;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损伤和堵塞;瞄杆接头是否旋转灵活;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是否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2.经济保卫部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除上述所列项目外,还应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3.灭火器的更换、维修与报废:3.1各使用单位每月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立即通知经济保卫部进行确认后予以更换合格的灭火器。3.2对换下的有故障的灭火器经济保卫部委托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部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3.3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者,必须报废,使用部门按批次拟签呈核准后报废: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灭火器报废年限: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B.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C.手提干粉灭火器----8年D.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有磕碰,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也应该进行水压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提;机构不合理的必须报废;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必须报废;公安部或各省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必须报废的灭火器。3.4需要新增灭火器的,使用单位向经济保卫部提出申请,经济保卫部根据现场状况做出评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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