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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格考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74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3日经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000年一月二十五日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七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四)主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委托方证明材料;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单位章程。   第十一条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只能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取得乙级资质证书三年后,达到甲级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晋级。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资质年检。   资质年检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社会资信等。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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