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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价和认定办法
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内河示范船建造符合国家鼓励发展方向,根据《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6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的技术评估和认定工作。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工作。
部水系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无水系派出机构的由相应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以下称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具体实施技术评估和认定,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和技术认定意见。
第二章 技术评估和认定内容
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的主要内容:
(一)液化天然气综合替代率。发动机在75%额定功率下,液化天然气替代率不低于65%,以发动机制造厂商提供的台架试验报告为准。计算公式如下:
Td=(Bc-Bo)/Bc*100%
Td (%)——替代率Bc (Kg/h)——纯柴油模式下的油耗量Bo (Kg/h)——双燃料模式下的油耗量
发动机各工况的替代率在制造厂声明的最高替代率条件下,排放国际海事组织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2008修正案Tier II)极限值内。
(三)天然气供给控制系统减少甲烷排放的技术方案。包括喷射系统稳定性、蒸发气体控制技术和后处理方案等可行性。
高能效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的主要内容:
(一)船舶设计阶段的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值与《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办法》附3)的符合性。
(二)船舶建造完工后的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值与《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办法》附3)的符合性。
第三章 技术评估和认定程序
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新建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的申请人完成船舶设计后,提出评估和认定申请,由各级负责船型标准化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至水系派出机构,汇总后提交技术评估认定单位。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二)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对采用同一技术方案首制船、或者对申请内容有重大异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
(三)船舶建造完工后,申请人向技术评估认定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图纸审批批文、对液化天然气动力系统的审批意见以及对液化天然气动力系统的专项检验报告;
2. 天然气发动机的产品证书、《国际防止发动机大气污染证书》以及相关台架试验报告;
3. 技术方案和主要设计图纸等资料。
(四)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技术认定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高能效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新建高能效示范船的申请人完成船舶设计,并取得中国船级社签发的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前期验证报告后,提出评估和认定申请,由各级负责船型标准化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至水系派出机构,汇总后提交技术评估认定单位。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二)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技术评估意见。
(三)船舶建造完工后,申请人向技术评估认定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图纸审批批文;
2. 中国船级社签发的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最终验证报告;
3. 技术方案和主要设计图纸等资料。
(四)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技术认定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章 附则
申请人应向技术评估认定单位提交完整、可靠的材料,认真配合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核查。
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应出具公正、客观的技术评估意见和技术认定意见,保守申请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图和实施船舶建造检验,对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还应当出具液化天然气动力系统的专项检验报告。
为推广内河示范船,接受社会监督,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内河示范船的技术方案和设计图纸。
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工作、签发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前期验证和最终验证报告不收取费用,但在技术评估和认定及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验证工作中产生的会议、差旅、测试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如果国家后续出台高于本办法要求的内河船舶强制技术标准,适用新标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签章)
申 请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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