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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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前 言 为适应北京市汽车维修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汽车维修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1998年公布实施的《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进行第一次修订。开办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应符合北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在文化商业区、文物保护区、水源(河、湖)保护区、使馆区、军事、医院及学校附近等地区,禁止新开办汽车维修企业;在二环路以内的核心区,禁止新开办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汽车维修项目;在二环路以外的区域,开办汽车维修企业(业户),按照“统一规划,严格条件,协调发展”的原则。本条件包括四部分: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第3部分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第4部分特殊技术认证条件。本条件由北京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1 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管理的依据。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16739.1~16739.3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条件。3.1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汽车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3.2 汽车维修: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3.3 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3.4 汽车大修: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使用寿命的恢复性修理。3.5 总成修理: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使用寿命而进行的作业。3.6 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3.7 汽车维护: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3.8 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4 人员条件4.1 企业厂长(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四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八年以上。4.2 技术人员:至少有一名汽车专业或机械专业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技术人员数不少于生产人员数的5%。4.3质量检验人员:至少有三名经过行业培训,取得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负责质量把关工作。其中一名经过总检验员培训,担任总检验员。4.4 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经过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有一名经过培训的统计人员。上述人员均应具有本专业任职资格证件。4.5 技术工人: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人数符合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的要求。企业维修工人中高级工不少于20%,中级工不少于40%。生产工人应经行业培训,持证上岗。5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停车场地)5.1 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其面积、结构和设施与承修车型、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地面坚实平整,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5.2 主要零部件和总成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等项作业,均应在厂房内专用台架上进行,各主要设备设置在厂房内。5.3 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80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800 m2。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均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6 设备条件6.1 配备的各种设备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防护装置,能够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6.2 主要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6.3 各种设备(含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其型号和数量应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相适应,但不得少于本条件中的规定。6.4 通用设备a)电焊设备b)气焊设备c)压力机d)空气压缩机6.5 专用设备a)零件清洗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b)汽车举升设备c)喷(烤)漆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d)车身车架校正设备e)扒胎机f)发动机免拆清洗机g)燃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h)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i)充电机j)机油加注器k)齿轮油加注器l)除尘除垢设备m)打磨抛光设备6.6 试验与检测设备及仪表a)发动机综合分析仪b)汽车电控系统检测仪c)汽车废气分析仪d)四轮定位仪e)转向轮定位仪(货车维修必备)f)前照灯检验仪g)制动试验台h)车轮动平衡机i)喷油泵(高压油泵)试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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