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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5:某白酒生产企业2008年5月从国外进口300吨粮食白酒,国外口岸的离岸价格为180万元,运抵我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用共计25万元;在采购过程中,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佣金3万元,向卖方支付佣金5万元。粮食白酒进口后,企业将其进一步加工成高档白酒250吨,当月销售2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50万元。 已知:粮食白酒关税税率为40%,消费税税率为复合税20%和0.5元/斤。 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关税和消费税。 解答: 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佣金3万元不计入完税价格。 进口关税税额=(180+25+5)×40%=84(万元) 进口消费税税额 =(180+25+5+84)÷(1-20%)×20% +300×2000×0.5÷10000 =103.5(万元) 销售高档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 =350×20%+200×2000×0.5÷10000 =90(万元) 消费税的特征: 1.征税范围的选择性; 2.税率的差别性; 3.纳税环节的单一性。 消费税不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的所有环节征收,其纳税环节仅为生产或流通的特定环节,应税消费品进入下一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人也是纳税人。 三、消费税征税范围和税目、税率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征税范围是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和人们的生活水平,按照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合理消费的原则,兼顾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经验和做法确定的,一般生活必需品未列入征税范围。 (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共有11个税目。 消费税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详见教材第196—200页。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消费税的征收办法采取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两种办法。 实行从价征收的,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实行从量征收的,其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 1.实行从价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1)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的,应当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按照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由进口人或者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五、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参见教材P206—208) 例3:某企业2008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1)从国外进口一批A类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820000元,已缴纳关税230000元。(2)委托某工厂加工B类化妆品,提供原材料价值68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元。该批加工产品已收回(受托方无同类货物价格)。(3)销售本企业生产的C类护肤品,取得销售额580000(不含增值税)。(4)“三八”妇女节,向全体女职工发放C类护肤品,计税价格8000元(不含增值税)。 其他相关资料:A类、B类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C类护肤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8%。 要求:(1)计算A类化妆品应纳消费税;(2)计算B类化妆品应纳消费税;(3)计算C类化妆品应纳消费税;(4)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答: (1)进口A类化妆品应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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