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论我国土地征用方案的变迁
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变迁?一、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变迁 1.计划经济时代重安置轻补偿的征地补偿制度。建国后,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在1950年11月10日《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就提到了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并在1953年和1958年进行了修改。总体补偿标准为土地年产值的2~6倍。1958年征用办法规定了农业安置和移民安置办法;1982年的安置途径增加了集体所有制企业吸收、用地单位吸收、农转非后招工安置等多项安置途径。总体来说,这个时期补偿标准严重偏低。但由于较好地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安置问题,所以征地进展顺利。 2.20世纪80年代安置和货币补偿并重的征地补偿制度。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采纳了《条例》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大部分规定,在安置途径上增加了非农就业安置方式。虽然征地补偿标准仍然偏低,但是由于增加了非农就业安置方式,对失地农民而言增加了农转工的机会。由于当时重工思想和巨大的工农业“剪刀差”,它给失地农民带来的诱惑是巨大的。所以,这种招工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征地制度在当时得到了失地农民的认同,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没有出现因为国家大量征地而引发较大社会矛盾的情况。 3.20世纪90年代单一货币补偿方式下的征地补偿制度。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除了规定政府在征地后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外,对征地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导致大规模失地农民问题产生。 4.21世纪初多种安置模式并存的阶段。2004年国土资源部㈩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提㈩征地补偿安置原则是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闲征地而降低。它创新了安置方式,在法律规定原有安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土地入股等安置方式,形成了土地入股安置、农业就业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和移民安置等安置办法,以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多种安置模式并存。 二、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特点 1.实行相当补偿原则。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主要实行相当补偿原则。从建国初期1953年平均年产值三倍到五倍的补偿,到1982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的补偿价格,一直到1998年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补偿,均实行相当补偿原则。这种原则的施行,考虑到了政府的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但却可能导致补偿成本与市场价格的背离。以南京市2002年为例,政府向农民征用土地的最低价为每亩8万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最高价为20万元。而政府转手拍卖最高价为每亩980万元,最低价为每亩120万元,差距大得惊人。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地方政府土地㈩让金每年平均达450亿元以上,而同期征地补偿费只有91亿元。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收取土地出让金达到6000亿元。压低征地补偿费标准,高价出让,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土地流转的政府垄断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除外。”并且《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农村集体公共组织没有批准权,国家却可以根据公共利益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强行征用,使集体的土地成为国有。所以,国家征用成为集体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唯一途径,并将征地的范围从公共利益用地扩展到国家建设用地。所以,只要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不论是否符合公共目的,都可以采用征用的方式将集体用地转为非农用地。 3.强调土地征用的强制性。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强调民众对国家利益的服从,强制征地具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虽然土地补偿费标准偏低,但是失地农民的后路有保证。尽管补偿费用降低了,由于不完全损害个人利益,农民还是能够接受。总之,在这一阶段,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都有保障,社会相对稳定。1986年实行招工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征地制度在当时得到了失地农民的极大支持,使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所以,征地制度的强制性是建立在失地农民没有后顾之忧的基础上的。而1998年以来由于征地补偿价格偏低和征用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安置政策的失效等原因,引起农民对土地征用的抵制。据调查,目前在全国的土地上访案件中,70%以上是因征地而引发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几乎百分之百的地区都因为征地补偿价格问题引发过矛盾,在某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