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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司法公开方案
简论我国司法公开制度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刑庭书记员 潘银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
作者简介:
潘银洁,女,生于1992年6月20日,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任清水县人民法院刑庭书记员。
工作单位:清水县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0938-7158030
电子邮箱:1049820967@
邮政编码:741499
通信地址:甘肃省清水县永清镇西华路22号
简论我国司法公开制度
论文摘要:司法公开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对司法权进行民主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核心是把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推敲与评判,从而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的良性循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公开工作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近年来,司法公开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积累了许多好经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司法公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工作的重点。虽然当前我国的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司法透明度也得到了提升,但从总的来看,当前的司法公开工作依然存在诸多不足,故本文拟对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加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
以下正文:
一、司法公开制度概述
(一)司法公开的概念
司法公开是指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和司法信息都应当向当事入和社会公众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状况的重要判断标准。
(二)司法公开的价值
1.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裁判结果的公正必须以程序公正为前提,而程序的公开透明正是程序公正的核心内容。唯有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整个司法活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继而实现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故司法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建设公正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必须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加强司法活动透明度,切断司法腐败的渠道,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
2.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与信任的程度。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错综复杂,其中一大重要因素便是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未能得到充分实现,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更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维护司法权威,就必须将司法活动置于开放、透明的环境中,令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直接受到人民群众监督,唯此才能消除司法的神秘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3.司法公开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日益激化,人民法院化解涉诉矛盾的压力更是与日俱增。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0773件,审结49863件,分别比前五年上升174%和19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610.5万件,审结、执结5525.9万件,结案标的额8.1 7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9.3%、29.8%和47.1%。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获取案件审判信息的重要渠道,是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良性互动和沟通的体现,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通过司法公开,人民群众能充分了解法院的整个审理过程,并对最终裁判结果产生认同感,即使败诉了也不会对法院产生不满,对司法产生不满,能有效地消除误会、化解矛盾,避免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
(一)我国司法公开的现行法律依据
司法公开制度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宪法》第125条、((刑事诉讼法》第183条、((民事诉讼法》第134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5条都对司法公开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自199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和《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五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公开的具体范围,其中《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确立了司法公开的六大内容,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标志着我国的司法公开改革进入了全面公开的新境界。
(二)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及成效
目前我国司法公开的实践探索主要有两类,一是司法公开技术创新,即借助网络等现代科技,便利司法信息公开;二是司法公开形式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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