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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诉讼保障方案学生
第五章 诉讼保障制度(P249-277)
5.1 保全制度
5.1.1 概念: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思考问题】 合同保全 证据保全
5.1.2 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的范围
(1) 价值上限于请求的范围
(2)客体上为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财产
2 财产保全的措施
(1)查封、扣押、冻结
(2)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3)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
(4)抵押物、留置物
(5)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
(6)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
3 财产保全的程序
(1)共用条件和程序
A 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因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财产减损或灭失。
B 财产纠纷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
C 对财产保全裁定可申请复议
(2)诉讼中保全的程序(诉讼保全)
A 当事人申请开始;法院依职权开始
B 必要性条件:逃避债务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非主观臆断;
C 时间:立案后辩论终结前 二审前?判决后?
D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E 处理时间:情况紧急的48小时裁定;一旦裁定立即执行
(3) 诉前财产保全
A由当事人申请
B必要性条件:情况紧迫,来不及诉讼
C必须提供担保
D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E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在法定时间(30日)内起诉或仲裁,否则解除保全
F管辖:
a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b起诉?
c因未起诉赔偿的?
4 救济途径:
A 事中救济:
B 事后救济:
C 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金额、申请人担保金额、被申请人担保金额、诉讼保全金额
5.1.2 行为保全
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6救济途径
7.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可否同时采取
【思考问题】 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的区别?
a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b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c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d 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5.3.4措施的适用:
(1)拘传:
(2)罚款:
数额:
(3)拘留:
5.3.4 构成犯罪的处理
(1)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判决:
(2)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判决:
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
5.4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5.4.1 诉讼费用的含义与作用
5.4.2 诉讼费用的种类
1 案件受理费:
【思考问题】 计算21万的诉讼标的额案件受理费是多少?
(1)财产案件――按比率征收:
(2)非财产案件――按件征收:
离婚;人格权;其他非财产案件
(3)知识产权
(4)劳动争议
(5)管辖权异议
减半征收:
以调解结案;申请撤诉;简易程序审理;反诉合并(分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并(分别)
(7)上诉案件:
财产案件:
非财产案件:
(8)再审案件:
(9)不需交纳受理费的:
A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B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C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D 行政赔偿案件。
E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申请费P264
执行、保全、支付令等
取消其他诉讼费用以及执行实际支出费用
3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4其他:不得代为收取的(公告、鉴定、翻译、评估费用)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5.4.3诉讼费用的预交:
1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反诉人、上诉人、申请再审人、申请人分别预交;
2 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的
3 不预交的:劳动报酬、破产案件、申请执行国内的
4 退回问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退;发回重审退二审费
5.4.4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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