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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的民事法律方案
第三节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所有法律部门中,民法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最为密切的。我们的人身、人格、财产等利益都受到民法的保护。一个人终其一生,甚至在出生之前、死亡之后,都要受到民法的保护或约束。例如,母腹中胎儿的继承权受民法保护;人们的名誉权、著作权等权利在其死后一定时间内仍受法律保护。民法被奉为“生活的百科全书”,因为民法规范既蕴含着一定的生活理念,又内含着丰富的生活技巧。认真学习、掌握民法,不仅有助于依法办事,也有助于恰当地解决许多现实生活问题。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案例引入:税务机关征税和购买电脑的行为
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基本原则
案例3:商品被冒领案
台胞王先生在北京某免税外汇商场购买了日本GG—125型摩托车一辆,因当时无货,故等在商场到货后提货。王不慎将该提货单遗失,第二天到该免税外汇商场挂失。王某交纳了挂失费200元,该处同志拿出一份印制好的《北京某某免税外汇商场货券报失办法》,王某一看协议书第6条规定:“货券报失期间,万一货物被他人冒领,提货处向报失人提供冒领者的情况,由报失人自行向冒领者追回货物。提货处不承担任何责任。”认为这条规定不合理,不同意签字,该同志说:“你不签字就不能挂失,那我们就什么也不管了。”王某只好签字。之后,王某经常到提货处询问是否有人来冒领,商场让他听通知。两个月后王某托人到商场查问,电脑显示:10月27日摩托车已被人提走。王某到商场交涉,商场推之不管。
请问:商场办理了正式挂失手续,对挂失的商品被冒领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所谓自愿,是指平等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思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愿,互不强制。所谓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所谓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犯他人的利益。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诚相待,恪守信用,不允许尔虞我诈、弄虚作假,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利益。
案例1: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案例2: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一万元,何某坚持八千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日,何某见张某体弱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此属于帝王条款,对付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
3)公序良俗原则
例:专业哭丧合法吗?女体盛宴等。
二、民事主体制度
(一)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前者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自然人和法人能够从事民事活动,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先决条件。否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后者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1:张华,15岁,为中国科技大学学生,其智商高于常人,且自理能力很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他具有何种行为能力?
案例2:中学生张某父母诉证券交易所赔偿其子股票交易损失纠纷案
深圳市某校15岁的中学生张某,见做股票生意很赚钱,想试一把,便偷偷将家中的存款提出8000元,在某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股东账户。几次交易后,张某不但分文未赚,反将8000元的本钱赔光。此事被其父母得知后,要求证券交易所赔偿。证券交易所表示,股票买卖,有赔有赚,风险自担,不能赔偿。
提示:张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从事股票交易的资格。因此,确认张某与证券交易所建立的股票买卖关系无效,判决证券交易所赔偿其8000元。
2、监护制度
监护是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对其进行教育、监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谁该赔偿损失?
甲男,22岁,问乙男15岁,敢不敢砸丙?砸丙,花医药费2000元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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