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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方案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民用航空器概述
航空器的含义
1. 航空器,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义) 。
2.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 。
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
分类
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
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
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特征P59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使用,本法有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即是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它们执行的任务却是民用的,因此不属于国家航空器。
课外拓展:法人(英语译名:Legal Person)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组织,它们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发起或接受诉讼。法人能够以政府、法定机构、公司、法团等形式出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财产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如轮船、飞机、汽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登记。
弊端:用登记制度确定国籍的缺陷——“方便旗”问题
海洋法:“船舶国籍国对悬挂其旗帜的在公海上行使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旗国原则)。
有些国家,如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国籍登记的条件很宽,不论船舶所有权为何国人,只要交纳一定较低的赋税,均可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这就有造成国籍与所有权分离的可能性。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旨在保证使指定国对被指定航空公司保持该国的或该国国民的所有权达到有效控制的程度。
(3)只许有一个国籍
一架航空器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国籍。
(4)联合经营
1946年,“北欧航空公司”(SAS)由瑞典、丹麦与挪威三国的航空公司,按3/7、2/7、2/7的资金比例联合组成,这个航空公司的机群,亦按上述比例分别在三国登记。
1961年,由11个法语系非洲国家联合组成“非洲航空公司”。经ICAO决定,只要在一国做联合登记,而将该公司在各国登记的航空器填入联合登记簿内,即可成立;但该公司所属机群只涂共用标志而不是某一个国家的标志,各国承担连带责任(国籍+共用标志)。该航空公司后来是在象牙海岸国联合登记的。
2、重要意义:
航空器的国籍, 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即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总结:一个国籍的规则
好处:从根本上杜绝了无人管辖、双重或多重管辖的混乱。
问题:当各国航空企业之间互换飞机、租机与包机时,就会使国籍登记国与经营人所属国相分离,由此引起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
弊端例子:1961年夏,英国某航空公司租用一架不带机组飞机,在从美国飞往法国诺曼底途中,在机上的外国旅客间发生犯罪行为。当英国法院受理此案时才发现,该飞机的经营人和机组人员虽都是英国人,而飞机本身却是在黎巴嫩登记的,具有黎巴嫩国籍。按英国法,英国法院无权管辖,需将案件移交给黎巴嫩法院。这需要将案件的全部证据、资料及证人转移到黎巴嫩,而按双边司法协助条款,手续繁杂又耗时费钱。因黎巴嫩与此案毫无牵连,该国法院没有兴趣受理,成为一大负担。
二、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1、必备条件:
单一登记,不得进行双重登记。
2、其他登记条件
美国:直接规定登记条件
日本:排除法
中国:应当登记法
1)直接规定登记条件(美国联邦航空法)
航空器如符合且只有符合下列情况,才适合于登记:
(1)A.该航空器为美国公民或经法律手续准许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个体公民所有。
(1)B.为依法组织并按美国或其所属任何一州的法律从事营业的法人(只有一个美国公民的法人除外)所有,并且该航空器的基地在美国又主要在美国国内使用者。
(2)航空器属于联邦政府或地方各级政府。
2)排除法(日本航空法):
下列四种人员所拥有的航空器不得进行登记:
A、未取得国籍者;
B、外国或外国的公共团体或类似的机构;
C、根据外国法令或规章设立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D、任何法人,其代表为前三项中所述人员时,其三分之一以上的高级职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为此等人员所有时。
此外,日本航空法还规定,凡具有外国国籍的航空器,均不得登记。
3)“应当登记法”(我国民用航空法)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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